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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不该成为毫无人性的权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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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09: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丹阳日报7月9日的《社会经纬》版刊登了南师大毕业生沈胜斌因无意间拖欠银行5毛钱利息,而使其求职无门、贷款被拒,甚至让一个家庭几乎陷入绝境的故事。在这个真实的故事里,掌控在银行手中的信用评价,俨然成为一把可以左右百姓命运的权杖。区区5毛钱的失信,竟能给一个人带来这样的遭遇。这让我们在感叹信用记录巨大威力的同时,也看到了站在它背后的银行手中巨大的权力。
    遥想改革开放之初,各种思潮、价值观纷纷涌入国人视野时,许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了诚信道德,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让百姓深恶痛绝。经过十余年的努力,诚实守信已不再是一句空喊的口号,而是被写入了法律之中。
    相关行政部门、征信机构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之下,初步构建起了较为全面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了对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的记录和评价制度, 使各种失信和欺诈行为和主体都暴露在了阳光之下。
    然而,信用记录作为一项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的重要指标,不仅关系到一个人、一个家庭、一家企业的前途命运,更让类似于沈胜斌的故事不断出现在我们的眼前。因而,我们必须要反思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自身的问题。一些金融机构掌控着的信用评价的权力,是否该具有人性化的规定呢?“无论5角钱还是10万元,只要违反规定,都是一样的违约后果和不良信用责任。”冰冷的规定告诉了我们一个同样冰冷的事实,那就是:“若失小信不如失大信,与其拖欠5毛钱,不如拖欠10万元”。难道不是这样吗?此外,当沈胜斌无意间拖欠银行5毛钱利息时,银行“温馨”告知当事人了么?没有;当沈胜斌因信用不良记录而屡次碰壁时,银行给他救济的机会了么?没有。如果不是银行为5毛钱利息而“特事特办”的话,相信沈胜斌依然在碰壁,依然会自杀。
    要避免这样的情况再次发生,必须将人性化的理念贯彻于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的整个体系之中。以我国的刑法为例,犯罪分子在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关系到法官对他的定罪与量刑。刑法为此区分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同时也依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划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虽然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与刑法相对比较,不甚恰当,但其立法精神却是相通的。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必须具备一定人性化的因素。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应当依据不同的主观状态、不同的失信程度、数额进行区分评价,划分出合理的信用等级和层次,并据此作出不同的警示和处理。同时,还要对个人失信的行为和救济的途径及时进行告知,不要再让“5毛钱”难倒更多像沈胜斌这样的男子汉,而是要让信用记录在不失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充分地体现出人性的温暖。                (佚墨)
     
发表于 2011-8-25 00: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总该有法可依,在素不相识的社会职能这样
发表于 2011-8-25 15: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楼上你还有错别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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