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阿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691|回复: 2

绳牵卖淫女游街羞辱了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23 15: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丹阳日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2.jpg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被牵绳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发争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青年女子,赤脚走在室外,戴着手铐,还有一条绳子系在手腕,被从背后牵着。(《南方日报》7月19日)
     在依法治国,讲究法治、人权的当下,类似新闻委实令人悲哀!被绳牵游街的卖淫女,以发遮面,抬不起头来,“羞于见人”。如果说这是东莞警方出于良好初衷,为了加大惩罚力度,起到“惩前毖后”的“教育性”效果,以加强治安管理,打造安宁健康的社会秩序。那么我要说,任何教育都是建立在尊重宪法保障的人格尊严的基础上的,因为对违法人员施以教育,就是要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而非把人当狗一样牵着游街,将其彻底打入地狱,因此才必须时刻注重保护其基本人权,避免其人格尊严被侵犯。
    法律建立在人本精神基础上,法律本身的目的应是人,执法一定要把人当人看,而非把被执法者当成“战利品”示众,让其于千万冷漠看 客鄙弃讥嘲的目光和口水刀剑中被肆意地“羞辱”一番,以炫耀执法者的政绩和威权。不客气的说,这儿的卖淫女,实际已被客体化、非人化了,成为执法者达到其目的的工具。
    世界文明国家或法治国度的法律法规,都不会有“羞辱刑”或“羞辱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当然也没有“羞辱罚”。我们知道,行政公权行使必须谨遵谦抑原则,因为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委托与让度,必须在法条明定前提下行使,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即禁止,而非私权利行使之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执法不可僭越法律 法规,公权力的行使不能逾越私权利的保护边界。滥用行政执法权必然祸害无穷。所以,东莞警方此次绳牵卖淫女游街示众非但没有法律依据,相反还有违人类文明,侵犯了被示众者的人格尊严包括不受侮辱、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除此,还不利于卖淫嫖娼者的悔过自新。
    有人说:“干这种事儿的人,他们在乎过自己的名誉吗,还有羞耻之心吗?”这话可能代表了很多人的一种想法,但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干这种事儿的人他们不在乎自己的名誉,没有羞耻之心(在我们这些道德评判者看来),但那     是接受道德舆论谴责的事,绝不等于我们可以粗暴地剥夺他们作为人的法律尊严,让他们示众,羞辱他们。就像罪犯,他的很多权利,包含名誉权及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没有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仍要依法保护一样。何况,卖淫女等并未经过司法审判,不是罪犯。
    依法行政是治国之需,治国之道。行政执法有其自身规律,“运动式”执法不如平时加强监管治理。执法不依法,以野蛮代替文明,以执法“风暴”彰显力度、决心和政绩,在“羞辱”卖淫女的同时,却凸现了执法者执法素养不高、有法不依、粗暴执法,这是执法者对自己的羞辱,也让法律为之蒙羞。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这是温总理对公权力行使规律的精辟阐释。当行政执法部门在扩张滥用行政权力时,当公民的私权利缺乏救济途径时,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这句话应当在我们耳边不断响起。
    令人欣慰的是,据报道,东莞警方已作出回应称,清溪公安分局已责成当事派出所整改,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发表于 2010-7-23 15: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繁荣娼盛{:4_105:}
发表于 2010-7-25 23: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黄是扫了 广东 GTP下来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丹阳新闻网(https://www.dy001.cn) ( 苏ICP备05003163号 )

GMT+8, 2025-7-15 02:32 , Processed in 0.092737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