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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恐胎死腹中 是否保留强拆争议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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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09: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08月10日06:58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伟 | 北京报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布至今,已过半年。新拆迁条例何时出台,还是个未知数。各地不时发生的强拆事件强化着公众的担忧:新拆迁条例是否难产,会否“胎死腹中”?

  新拆迁条例出台,难在哪里?

  原“拆迁条例”为何屡受攻击

  “恶法”、“违宪”、“地方政府过度逐利的保护伞”。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广受诟病,有人甚至公开称之为“天怒人怨”。
  “《拆迁条例》之所以经常受到攻击,主要是因为,它的出台主要是为地方政府的拆迁提供一个依据。”一位业内权威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199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阶段。“当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出现了新的问题:以前拆迁、改造,基本上面对的是单位,是公房,大家一起开个会,发个文件就可以了。1991年前后,随着房改的实施,被拆迁区域中,越来越多的私有住房出现,地方政府应该怎么拆?被拆迁对象应该怎么安置?地方政府需要依据。于是,《拆迁条例》应运而生。”

  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入进行,拆迁越来越多,新情况不断出现,比如住房商品化、房地产市场的形成等等,原有的《拆迁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于是2001年新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

  该业内权威人士认为,尽管2001版《拆迁条例》与1991版相比,进行了进一步的改善,如改“作价补偿”为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等市场估价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等,但实际上只是起到了“政府拆迁的依据”的作用,对被拆迁人考虑过少。

  2001版《拆迁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该业内权威人士认为,重点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当时的背景是我国经济发展加快,各地无不大搞规划建设,架桥铺路、招商引资,兴建项目,而拆迁成为许多地方发展经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所有宏伟蓝图得以实施的前提。”

  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考虑较少。“所谓拆迁,其实分两步:征收和拆迁。因为,居民房屋下面是国家的土地。要拆迁,首先是政府征收土地,并对居民进行补偿、安置;然后,开发商也好,相关方也好,进入、拆迁、重建。在征收土地环节,当事人只有政府和被拆迁的居民。而2001版《拆迁条例》,实际上两步并成了一步走,将本应在征收环节,由政府负责的补偿、安置内容,交给了拆迁环节,于是出现了第三方,即拆迁人。其实就是开发商。”

  2001版《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拆迁的事宜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最难办的,就是补偿、安置。逐利的开发商能办好吗?”该业内人士表示,引入拆迁人,在许多地方的实际操作中,效果很明显:开发商的积极性得到极大鼓励,建设项目基本上能够“迅速、顺利进行”,但这种“快刀斩乱麻”式的拆迁办法,受益者主要是地方政府。“被拆迁人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方式太少,拆迁方法不当。比如补偿方式,虽然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但被拆迁人基本上没有自主选择的可能。”

  要不要保留“强制拆迁”争议最大

  今年6月,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报道了一家位于北京闹市区的钉子户。

  位于北京三四环之间的曙光西路上,几间破旧的平房占据着马路整整3年,因房屋未拆,新修的市政干道,在此处被迫瘦身:双向八车道的马路在这里只剩下两条车道。这片房屋就像一个孤岛,矗立在十字路口。对于2003年朝阳区太阳宫乡提出的45万元补偿,户主无法接受。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户主表示,要按现在的市价算。该区域目前的房价在每平米3万元左右,按户主的算法,这几间平房的补偿在600万元左右。

  看了这则报道,北方某市负责城建的刘书记十分感慨。“到底是首都,换个地方,估计早就强拆了。”

  对于新拆迁条例,刘书记表示,自己最关心的有两条:强制拆迁是否保留;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城市发展,拆迁无法避免。强制拆迁要不要保留?如果不保留,政府的执行力如何确保?就像北京这则新闻,公路都修到家门口了,住户拒绝搬迁,这时候怎么办?是公路改道还是住户搬迁?如果保留,在什么程度上适用?是先拆后补还是先补后拆?”?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只有笼统的7条,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这肯定不够。比如,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我个人认为,一家大企业落户地方,它的厂房用地不一定比有些机关盖新的办公楼所产生的公共利益小。但老百姓不一定这么认为。”刘书记说。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则直接表示:根本就没有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

  “不能说《拆迁条例》是一部‘恶法’。它的出台、内容的修改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并随之进行完善。1991年,2001年,现在,又一个10年即将过去,《拆迁条例》的完善势在必行,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在城市化加快进行和保护百姓合法权益中间找到平衡点,至为关键。这一次修改,应该会改变它20年来作为‘政府拆迁依据’的主要属性。”上述业内权威人士表示。
     
发表于 2010-8-10 13: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强制拆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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