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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890元,确定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从去年度的1583元提高到1794元,上限则提高到8973元。考虑去年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江苏省曾允许各地可适当下浮月缴费工资下限,很多地方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未达到省规定标准,因此今年做了特别的规定。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保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此次文件规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973元)。当地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09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鉴于部分地区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未达到省规定标准,本年度缴费工资下限增幅较大的实际,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583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369元确定。
有关人士介绍,正常情况下,每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应是从7月1日起开始,但由于今年省统计局公布数据较晚,依据本次文件确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可从今年9月执行。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另外,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29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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