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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 4次碾轧男童致死,揭示人性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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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20: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宝马” 4次碾轧男童致死,揭示人性瞑灭

7日上午,在江苏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昨天,男童的父亲李先生强忍着悲痛,向记者诉说了发生在他儿子身上的这幕惨剧,希望法律能够严惩肇事司机。《扬子晚报》

影像资料显示:当日中午11:03:18,宝马车撞倒乐乐;11:03:20,乐乐的上身左半侧被轧在车轮下,双腿在车底直蹬,宝马车停顿了一下;11:03:30,宝马车左后轮从乐乐身上碾过;11:03:33,司机没有继续倒车,反倒把车子往前开,第二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38,宝马车停住,司机下来,不知为何空车自己又继续往后倒了,左后轮第三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44,车子左前轮从乐乐身上轧过去,乐乐总共被碾轧了四次。此后,司机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

宝马车既有后视镜,又有倒车雷达影像,两者只要观察一样,都能及时发现乐乐的。司机在第一次将乐乐轧到车底乐乐还在挣扎时,司机就应该下车检查轧到什么异物了。但司机没有,只是停顿了一下后,左后轮直接碾轧了过去。此后,司机竟朝前挂挡再次碾轧过去。这时车已经停下了,司机也下车了,车子怎么会自己又朝后倒呢?于是又有了左后轮、左前轮的连续两次碾轧。并且,下车后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后,司机既没打电话报警,也没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就离开了。是可忍孰不可忍。

“宝马”也是马,都是畜牲,可人不是畜牲,却干出畜牲不如的事情来。实在让人为人性的瞑灭而匪夷所思、痛心疾首。训练有素的良驹若遇主人受伤都会流泪,乃至出现千里迢迢报信救主的千古传奇。然而,事故中这匹“马”的主人在“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后,司机既没打电话报警,也没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就离开了。在目睹“血泊中的乐乐,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后,司机既没打电话报警,也没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就离开了。”与其说这匹“马”是畜牲,不如说马的主人是畜牲。(恕不文明)

武汉六旬老人惨遭多车碾轧身亡
肇事车全部逃逸
;“七旬老人露宿街头遭轿车碾轧多处骨折”。如此等等,无不揭示道德的伦伤、人性的瞑灭。说到底,是扭曲的价值观已经使人不成其为人了!

哀莫过人性之殇

     
发表于 2010-9-13 20: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没有人性啊!枪毙!!!!!!!{:4_355:}{:4_355:}
发表于 2010-9-14 09: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胡适语:中国不亡,天理难容!!他的话有一定的针对性滴,请朋友不要理解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9-14 15: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执法者的偏袒比肇事司机的冷血更让人愤怒



近日在江苏新沂市某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身上碾过。录像显示,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惨死,司机在确认其死亡后离开,未报警及抢救。该司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乐乐家人怀疑他属故意杀人,当地警方则称司机与乐乐家人没有过节,无故意杀人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9月13日《扬子晚报》)
“宝马4次碾压儿童致死”事件引发的舆论怒潮,已无需赘言,看看各网站数以万计的网友跟帖就可知一二。很显然,该司机毫无人性的行径已越过了公众所能忍受的底线,形成影响极其恶劣的挑衅。也因为此,网友们纷纷同情无辜的乐乐,并对司机发出了最严厉的谴责和控诉。
可以说,在道德法庭上,这名司机早已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而在法律层面,该司机是犯交通肇事罪还是公众认定的故意杀人罪,还有待法律调查和法庭审判,作出公正的裁决。
遗憾的是,在人神为此共愤的节骨眼,新沂市交警大队有关官员却言之凿凿,反驳乐乐家人“故意杀人”的质疑,其理由居然是:经调查,司机和乐乐家人及亲友之间均无过节,因此司机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
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故意杀人者都需要和被杀者有极大的恩怨,他们才痛下杀手?事实恰恰相反,很多恶性杀人案件中,那些丧心病狂者的魔爪对准的往往都是素不相识者,如果按有关官员的推论,这些人都无“故意杀人”的动机,法庭不该处以极刑?
当地交警大队有关官员作为执法者,却缺乏基本的法律逻辑。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3到7年,而故意杀人罪量刑最高可为死刑,两者差异极大。这恐怕也是有关官员急着说明司机不存在“故意杀人”动机的玄机所在了。
执法者不秉公说话,且在最后调查尚未出来之前,就抢着当法官替司机“定性”,这很难不让人怀疑他和司机之间存在怎样的瓜葛,以至如此无原则地替嫌犯代言。
和肇事司机的行径比起来,执法者的偏袒无疑更让网友愤怒,前者再冷血残忍,碾死的只是一个小孩,而执法者屁股坐偏乃至执法枉法,碾轧的可是法律的公正和公众对法律正义的信仰啊!
[作者:修仰峰]
 楼主| 发表于 2010-9-14 15: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宝马反复4次碾死儿童续:律师驳“无杀人动机”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会员许昔龙律师在看到报道之后,表示“如果事实真如这篇报道所言,司机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
许昔龙律师介绍,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出自过失,法律定义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而本案中司机伍先生在确定自己车子将孩子撞倒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立即停车采取措施,而且继续驾驶车辆在孩子身上反复碾轧,我们可以将伍某的行为分解成两部分动作来分析,首先伍某不小心将正玩耍的孩子撞倒可以说是一种过失,此时为交通肇事行为。其次,报道中介绍,当伍某发现自己肇事后,还使用车辆反复碾轧孩子身体的行为,并在发现孩子死亡后既没打电话报警也没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就离开现场。这种行为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而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肇事司机之后,曾答复乐乐的父亲李先生“经过调查,伍(嫌疑人)、李(受害者之父)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对于警方这样的解释,许律师认为,这个说法不能成立,“因为肇事者杀人的动机有多种可能,甚至有人为了发泄无原无故杀害他人。受害者之父李先生怀疑伍某心存‘碾伤不如碾死’的想法也可能是杀人动机。”
许律师介绍,根据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伍某虽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只是表明案件刚进入刑事程序,将来随着案件调查工作的深入,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起到“把关”的作用,有可能改变刑事拘留时对本案件的定性而将伍某的罪名改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发表于 2010-9-14 22: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有钱是这样想的,我用钱可以摆平一切,。。。。。
怎样,有人邦说话了吧
发表于 2010-10-1 16: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撞死一个人一次性赔付,
装伤一个人……后续医药费吓死人!
{:1_159:}宝马主人从经济上出发,选择一次性赔付。
发表于 2010-10-14 14: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这样的老帖,居然还占据这么前的位置,速度找人发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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