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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1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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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2010-10-04 15:40:29 http://www.iyaxin.com 来源: 新华日报
前不久,浙江宁波发生这样一件案子:小伙子中青报王超 (微博)开车时撞死了骑车人,因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付受害人60余万元而被附条件免予起诉,条件是要求王超做若干小时交通协管员,之后观其悔罪表现决定是否处理。
我省近日也发生类似的事情:盐城某高校在校生李某偷了宿舍好友的银行卡,取走2000元。事后她到派出所投案,亭湖区检察院对其做出半年考察期内只要学习上“一科不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遵纪守法,考察期满后可不予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被人们解读为“以善代刑”,仅在试点的宁波就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而由此引起的争论波及全国。
质疑:学习好就可以随便犯罪
“‘一科不挂’可以免于被起诉,这太儿戏了吧,让我想起那个杭州‘七十码’事件,律师当时辩护说胡斌学习成绩很好,难道学习成绩好可以免于起诉吗?”驾车人小周提出质疑。在他看来,这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存在很大问题。
不仅是小周,网易针对这一问题的调查表明,过半网友对此心存疑虑,最大的反对声音来自于对可能出现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放纵犯罪,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从而滋生司法腐败的担心。“如果操作不当,‘花钱买刑’的现象是有可能发生的。”一名律师表示。
其实,这种附条件不起诉在目前尚属“于法无据”。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三江学院法律系主任许江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没有附条件不起诉。”也就是说,江苏、浙江的这些做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并无法律的支持。这就引发了另一种争议,认为检察院此举其实是滥用了自己的裁量权,甚至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南京某交警中队中队长也对这一突破法律“禁区”的探索心存疑虑。在他的日常工作中,一些交通事故确实是过失引发,肇事主观恶意不足,但这不代表就有足够的理由免于处罚。“这个人平时表现很好,并不是他能够被免于处罚的理由。”以王超案子为例,他认为,虽然王超赔偿了家属60余万元,赢得了其谅解,但法律并不应该“谅解”他,“还是应该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用法律来说话最公平。”
这位交警的观点,也是很多人质疑的焦点,即衡量标准问题:如何制定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才算公平?如何确定罪犯确实已经改恶从善?“对当事人的分析容易出现偏差,不同地方的不同执法者办案,都可能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天豪律师事务所刘宝律师说。
支持:既提高诉讼效率,又利于改恶从善
“检察院应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符合检察权运行的规律,符合和谐社会、执法为民的理念,也没有超越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不少法学专家认可这一具有“人情味”的试验将会带来的好处:它既能实现刑罚目的,又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另外一方面,附一定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应该有利于其改恶从善。
我国的司法不仅要考虑司法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律师刘宝说,附条件不起诉所能起到的社会效果,其实比单纯对犯罪嫌疑人判几年所要产生的效果要高,而社会服务对社会产生的有形和无形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也认为,该制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尝试具有积极意义。
驾车人彭小姐在香港待过几年,她认为这是个不错的改革:“我在公路上有时候很害怕,一两吨重的车开到时速100多公里,一念之差就可能造成惨剧,自己也要坐牢。有了‘以善代刑’,我开车心理负担会小一些,毕竟我绝对不会故意去撞人。”
延伸:好的制度设计还需更多配套
记者了解到,日本、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普遍赋予检察机关类似不起诉的权力。
许江说,附条件不起诉如果最终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应该是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制进步。“任何一个制度的设计总是会有正面价值和负面影响,例如对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有人就说如果有人故意怀孕了再去杀人怎么办?”
宁波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解释对王超等案件为何附条件不起诉时说:“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就考虑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通常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效果不一定很好,一旦作出就没法再处理。我们给了附加条件,一个考察期间,有一个缓冲作用,如果表现不好,还可以起诉。”
但是,好的立意未必总是结出好的果实。许江教授认为,我国很多法律制度设计是比较好的,但是三个方面不改变,制度本身设计得再好也没用:一是执法环境的改善,包括老百姓法制观念的改善。二是执法者执法观念的改变,再好的制度没有执法者的执行等于空中楼阁。三是配套措施的完善。比如,所附条件由谁来考察?考察期限究竟多长为宜?这些都需要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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