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兵 法律学者
——关于垫付及追偿的制度性思考
看到无辜的人死去,总是令人难过的。难过之余听到赔偿的消息,总算是能带来些许安慰的。生命无价,但既然已经逝去,对于生者而言,这赔偿数额越高,一般来说,可能也就越接近于正义。但为了不使这基于赔偿的补偿正义在此蒙羞,有一些事实不得不辨清。 这两天媒体热传的河南某县邮政局长谷青阳撞死五少年案的最新报道称,每位死者家属可得23万元赔款,双方已经签字。由于没有公布赔款计算方法,家属不知是否合理。我想说的是,用一条鲜活的生命换23万元人民币,即使没有当下剧烈的通货膨胀,也是无论如何都与合理沾不上边的。只能说,是否符合先行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现行法规计算,即为青少年死者家属能获得的赔偿也就是来自这么几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当地农村平均收入X20)+精神赔偿金。根据实际办案经验,三项加起来不会超过20万。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双方协商的赔偿数额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这仅仅是说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中,无论是从赔偿主体,还是从赔偿方案的实施方面,都有一些需要辨析的地方。 首先,根据报道,赔偿协议书的甲方是洛宁县邮政局。我们知道,虽然撞人的是该邮政局局长,但是该局长当晚是在邻县和4名女性原下属吃饭喝酒,且一直喝到深夜,(根据发生车祸时间为23时30分许,估计喝酒到22点前后)显然不是在办公事。既不是在办公时间内或上下班途中,也不是在办公场所内,且又不是为办公事,完完全全是在私人时间私人空间处理私人事件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肇事,赔偿主体应该是作为个人的谷青阳,而不应该是邮政局局长身份,更不该是邮政局。而从报道来看,真正谈砍赔偿价款并拨款的是县政府。 也许我们可以从最善意的地方去推测该地政府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比如,该地区已经建立了交通事故赔偿垫付制度,并设立了专项基金,先由专项基金拨款救治伤者赔偿死者家属,然后由政府部门向责任人追偿用以补充该专项基金。如果该地真有如此善政,那真是值得称赞的,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向全国推广。或者,该地尚没有建立这种制度,但已经酝酿类似政策,正好谷青阳撞人事件发生,那也可以从此事开始实施,但应该公开以促公正。再退而求其次,该地区并无上述制度、政策,但为了当下和谐大局计,当地政府特事特办,由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先安抚好受害者家属。死者长已矣,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再多也是不为过的。(更何况并不多)但是,最终这笔费用由谁来承担,却是必须要公示的。这种必须性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首先,从政府权力的界限来说,公费都是来自于纳税人,政府使用任何经费都必须是出于公益,而不能是替私人埋单,否则即和贪污无实质区别。其次,从损害行为和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谷青阳个人行为导致的损害,应由其个人财产来承担,否则即为不正义。 所以,笔者建议,应以制度的形式确定某些损害赔偿的方式,可以考虑由政府先行对某类犯罪行为(比如交通肇事)中受害方先行垫付,然后再由政府进行追偿。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害的扩展,同时保障追偿的到位。这种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过程必须公示公开,并实行严格的审计程序。当然,可能会出现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全部赔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行政手段,也难以追偿到全部赔偿款,也就是说可能出现垫付多而追偿少的情况。如果真的尽了一切可能——包括查封责任人财产,代位实现责任人债权,以及责任人将来可能创造的财产,仍不足以补偿先行垫付的赔偿款项,那么,由政府花费公帑来埋单的行为,也就具备了最大的正义性。这种情况下的财政支出类似于政府救灾行为,相信能获取公众的支持。但前提是,必须尽了一切可能的追偿手段之后仍不可能。 具体到本案中,县政府必须首先明示谷青阳的交通肇事属于个人行为,并公示政府先行垫付赔偿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并同时公布谷青阳的个人财产能承受的赔偿范围。这里可能涉及到谷青阳个人财产公示,笔者认为,无论中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何日才普遍实行,对于个案中政府先行垫付赔偿的官员的个人财产,必须强制性公布,否则无以保障赔偿金的追查及追偿到位。同时,这也可以作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先行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