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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令人感到荒唐的是,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虽然事实成立,但是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据报道,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对于判决婚内强奸无罪的理由,法院认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对于该判决有号称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的徐松林教授也支持顺德法院的判决,他也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笔者作为法律人不得不对于顺德法院的判决理由及其徐教授的理论再惶惑一次了。笔者实在不知道婚内强奸如果定罪违背了哪家法律规定,更不知道我国的伦理风俗原来是允许丈夫强奸妻子的。
据笔者所知,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规定凡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这里的妇女不包括妻子,那么,丈夫以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怎么就不是强奸呢?
至于该案的法官和不知是否著名的徐教授认为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笔者真是不知道其法律根据何在?难道刑法学教授和刑事法官竟然可以不知道民事法律规定?
翻开我国婚姻法,笔者确实无法找到有规定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样的条文规定,只是在市井之间似乎确实听到过类似的说法,“不让×,要你干吗?”不过,笔者真的不敢相信法官和教授竟让用文明的法律语言表达了和某些粗俗市井之辈一样的观念。
根据民法的人格权理论,性自由和性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只能由本人自由行使,不受任何其他人支配。基于该认识,即便男女结成夫妻关系,他们仍然享有各自独立的人格,任何一方均无权支配另一方的人格。也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对于另一方的人格享有权利,任何一方的人格也不能成为义务的客体。具体的性的问题,夫妻之间当然会有性关系,但是这既不是行使权利,也不是履行义务,而是基于两情相悦的自愿行为。那种把妻子当成丈夫的 “性奴”的观念,认为丈夫可以强迫妻子,妻子有义务为丈夫提供性服务的观念,属于封建腐朽的思想观念,早已经被现代民法理论所抛弃,也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伦理观念。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我们的社会也一直在倡导男女相互尊重的文明观念。在这种时代大潮下,竟然会出现如此违法、违反社会伦理的判决和法学观念,笔者在感叹荒唐之余,还不禁在思考看来法学界、法律界的男权主义思维还真的很顽固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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