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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文选贴之15: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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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00: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清扬 于 2011-1-27 01:33 编辑

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太原新闻网   2006-03-31 09:58  太原晚报
     随着信息与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日益深入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各领域,更已成为作品传播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由于网络是继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媒体,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借鉴传统媒体的一些东西,如对传统媒体上的文章、图片的使用等等。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闻、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基本法理,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状态。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规定得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应时所需,信息产业部制定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2005年5月30日正式实施,这个保护办法共19条,主要涉及办法适用的对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著作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在保护网络著作权中的具体做法,对严重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办法特别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办法》第五条、第七至九条建立了别具一格的通知与反通知制度。当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信息侵犯其著作权时,若直接通过行政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会有以下问题:其一,会增加纠纷解决成本,从而增加社会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其二,会大大加重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的工作负担;其三,著作权人可能距离侵权地非常遥远,会产生不方便诉讼问题;其四,行政或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运行速度较慢,在此期间,侵权可能转移,证据可能灭失。鉴于此,《办法》直接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以便后者及时采取行动,从而有效地保全证据、制止侵权和减少损害。但为避免著作权人滥用此通知权利,《办法》对通知的内容作了详尽规定,即:著作权人在通知中必须提供权属和身份证明、侵权证据、联络信息,以及对通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声明。

  根据以上介绍,具体到如何认定谁是作品原创,其实还是个举证问题。最主要的应是投诉者或主张者须提供原始作品证据,涉及多人争议的,关键是要能证明作品创作的时间先后问题。
                                                           作者:符向军
     原载太原晚报:http://7900.fyfz.cn/art/500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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