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阿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034|回复: 13

《禁放烟花爆竹背后理性的僭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2-7 10: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每年初一,媒体都会统计除夕夜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了多少起火灾等。而每一次,总会有人借机义愤填膺地要求禁放烟花爆竹。
  所有人都承认,包括现在主张禁放烟花爆竹的人士也承认,在某些节日,包括除夕夜、元宵节,以及各家的红白喜事,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大地上非常流行的一种习俗。而且,很显然,这一习俗历史十分悠久,至少从火药发明时期就已经存在。
  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对共同体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若干人或者机构,不论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取消它。任何取消它的企图,要么基于理性的僭越,要么基于权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识上的正当性。
  这话有点绝对?因为,媒体说得清清楚楚,烟花爆竹每年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但是,这世界上一切事情都会有负面结果。署名徐小平的一则微博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加拿大通讯社每年八月底劳动节长周末后都会发一段报道,统计节日期间意外死亡多少人。在这个人口三千万左右的国家,每个劳动节大约会有30人意外死亡。但长周末假期还在继续。
  人们的一切活动,在产生收益的同时,都伴随着成本,包括经济学上所说的“负外部性”,也即落在不相干的第三者头上的代价。
  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样的负外部性是可以容忍的,也是社会为了维持优良秩序所必须容忍的。因为,人们从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这收益足以抵消第三者遭受的损害而大大地有余。
  燃放烟花爆竹还有收益?当然有。这里说的当然不是什么烟花经济、节日经济,或者攀比所带来的快感,而是信仰的社会收益。其实,燃放烟花爆竹之所以成为一项民俗,就是因为时间已经证明了它的社会收益是大于社会成本的。时间筛选制度的能力,远远超过任何个体的理性。九十年代初中期,不少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若干年之后被迫解禁。这说明了一个简单但却被现代人忽略的社会事实:任何个体的理性或权力的狂妄,都敌不过时间那水滴石穿的韧性和文化共同体那强大的生命力。
  当然,今日城市的居住形态已不同于传统乡村社会,人口、建筑物陡然密集,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增高。至于新增的危险,需要今天的人们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去控制、化解。
  比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或者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调整烟花爆竹标准,控制火药当量。社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那些燃放烟花爆竹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如,政府可在销售环节征收烟花税,授予一个独立机构建立一个烟花爆竹救济基金,救助那些烟花爆竹受伤者,赔偿死亡者,赔偿第三者遭受的财产损失。
  总之,人们可以想很多办法,控制烟花爆竹的负外部性,唯独不应设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秋风(学者)     (新京报)
     
发表于 2011-2-7 10: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支持!!!
发表于 2011-2-7 11: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烟花炮竹从禁到开禁,究竟是习俗强大的惯性力量还是执法的懈怠羸弱?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说燃放烟火炮竹从严禁到开禁,乃至目前有渐成自由与权利的趋势,那么,你有燃放烟火炮竹的权利与自由,我也有不受烟火炮竹侵扰的权利与自由,包括清静不受噪音刺耳的权利与自由、安宁不受巨声爆炸惊吓的权利与自由,雅致不受硝烟弥漫呛鼻的权利与自由,等等。以一种习俗,或者甚至假以大多数人的欲望、要求认定其具有道德上、知识上的正当性,进而克制、压抑少数人的权利与自由,本身是不具正当性的。一种习俗,并不想当然代表多数人的意愿,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代表”不过是多数人的暴政而已。无顾少数人权利诉求,同时,“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论调从号称自由、独立的学者秋风嘴里冒出来,令人讶异。
发表于 2011-2-7 11: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篇评论,与我所见的秋风以往风格有异。不过,适当的管制、引导、疏导,建立伤害善后、赔偿基金、机制,这点,认同秋风的主张。
发表于 2011-2-7 11: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篇评论,与我所见的秋风以往风格有异。不过,适当的管制、引导、疏导,建立伤害善后、赔偿基金、机制,这点,认同秋风的主张。
发表于 2011-2-7 11: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我倒以为,烟花炮竹从禁到开禁,特别是闹市区、人口稠密地带的肆意燃放,未必全是习俗力量推动所然,少数人无顾四邻、他人的利益,无行我素,加上执法的懈怠羸弱,乃至恶性循环,才是要因。
发表于 2011-2-7 11: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燃放烟花炮竹当禁否,还是适当限制?根据地区不同应有所区别,在人口不多,传统风俗仍较浓的熟人社会——农村不妨放开些;在人口稠密拥挤但不属熟人社会的城市应该有所限制。不妨在城市做个民意调查,看看现在到底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热衷燃放烟花炮竹。
     
发表于 2011-2-7 22: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每年初一,媒体都会统计除夕夜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了多少起火灾等。人们的一切活动,在产生收益的同时,都伴随着成本,包括经济学上所说的“负外部性”,也即落在不相干的第三者头上的代价。
     
发表于 2011-2-7 22: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
     
发表于 2011-2-7 22: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禁放的结果会是,有钱的,不在乎罚款,该放照样放,有权的,光明正大的用纳税人的钱放。而平头百姓,要么看眼,要么要搭上一个月伙食费,为放点鞭炮去交罚款。这样的先例,举不胜举。
大家都放,对于他们还真没劲,就像都有奔驰,谁稀罕呀,别人不能放,人家放,才是特有面子。
发表于 2011-2-8 15: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10# 萍水相逢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禁令总是缺不了的,同时任何规则都是有瑕疵的,做不到无懈可击,只是不能因噎废食,否则整个社会都乱了套了。
当然,社会生活什么都要靠禁令的话,那也是不行的。
发表于 2011-2-11 09: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比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或者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调整烟花爆竹标准,控制火药当量。社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那些燃放烟花爆竹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如,政府可在销售环节征收烟花税,授予一个独立机构建立一个烟花爆竹救济基金,救助那些烟花爆竹受伤者,赔偿死亡者,赔偿第三者遭受的财产损失。
小忧 发表于 2011-2-7 10:13



    如秋风所说:调整烟花爆竹标准,控制火药当量。那么清扬所提到的“我也有不受烟火炮竹侵扰的权利与自由,包括清静不受噪音刺耳的权利与自由、安宁不受巨声爆炸惊吓的权利与自由,雅致不受硝烟弥漫呛鼻的权利与自由”就能实现。
发表于 2011-2-11 12: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12# 黑帽子 欢迎黑帽子朋友来参加讨论,新年快乐!
发表于 2011-2-11 12: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如秋风所说:调整烟花爆竹标准,控制火药当量。那么清扬所提到的“我也有不受烟火炮竹侵扰的权利 ...
黑帽子 发表于 2011-2-11 09:12


也不尽然。
设定烟花爆竹的标准、控制火药的当量,只是折中而可行的办法,问题是,再折中,是烟花爆竹就有噪音、硝烟和污染,否则就了无那烟花爆竹的旨趣兴味。况且有部分人压根就不待见烟花爆竹,她他打心眼里就不喜欢那东东,还有一些特殊人群比如安卧病榻的住院病人、弱不禁风的垂垂老者更是受不得一丝风吹草动的惊扰。于他们而言,甚至别人只要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就会对他们构成侵扰,而不管有无提高标准、降低当量。从权利与自由的角度而言(假定确属权利与自由的话),如果尊重燃放者坚持燃放的权利与自由,那无疑也应尊重反对者反对燃放的权利与自由。就是说,你有喜欢的权利,我也有不喜欢的权利。这就需要社会寻求一个权利与自由的平衡点,加之社会价值与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至少,仅仅对燃放者设定烟花爆竹的标准、控制火药的当量还是不够的,比如,还应考虑时间、地点、场合、次数等的因素。{:1_194:}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丹阳新闻网(https://www.dy001.cn) ( 苏ICP备05003163号 )

GMT+8, 2025-1-19 02:38 , Processed in 0.07363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