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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农村医院参与“扶持工程”,获赠价值336万元的医疗设备,但被要求缴纳近60万元费用,却发现部分无法正常使用,且认为设备实际价值远低于赠送方所称的价值。今天上午,这起因慈善捐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称这属于捐助协议,并非买卖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 设备根本不值336万
引发这场官司的公益活动系“中国千家农村医院数字化扶持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由中国农村卫生协会联合中科美伦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医疗公司发起,于2007年7月31日正式启动。据介绍,该“工程”将在5年内扶持1000家农村医院进行数字化建设并使之成为数字化示范医院,每家医院将获赠价值336万元的数字化设备和软件系统。
按说,该医院地处江苏农村,医疗条件相对落后。能被选入此类扶持工程应该是幸运的,但原告丹阳市云阳人民医院如今却五味杂陈。原告副院长拿出一份报纸给记者看,上面登着一则医疗广告,醒目注明优惠价格为“29.9万”。“我们认为,这和被告捐助的价值300多万元设备是差不多的。”
按照捐助协议,中国农村卫生协会捐助给丹阳医院价值366万元的全套数字化医疗设备、软件及X光机等,丹阳医院则向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交纳上述设备及软件的安装、调试、保修等费用58.86万元,中科美伦公司负责上述捐助产品的维护、保修、升级、技术培训等事宜。
《捐助协议》生效后,丹阳医院支付了58万余元,却发现捐助的医疗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软件无法对接,而且机器经常坏。”原告方告诉记者。“他们派了5个人,就是装不上去,后来我们用了另一家公司软件才装上了。”
原告称,二被告仅履行了部分捐助义务,致使《捐助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部分解除《捐助协议》,二被告向原告返还58.86万元款项中的29万元。
被告 我们不是买卖关系
“这是捐助协议,不属于买卖合同,是一项公益事业,”被告代理律师称,已经向原告提供了产品及安装调试服务,履行了相应服务与捐赠的义务,“原告缴纳的是服务费,而不是买卖的货款。”
被告中国农村卫生协会称,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的群众性团体。它主要面向全国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捐助协议》履行过程中,仅起联络、监督之作用,捐助产品全部由中科美伦公司提供。中国农村卫生协会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故不同意退还29万元。
被告中科美伦公司则辩称,中科美伦公司已经交付了全部捐助产品,履行了《捐助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广告里这款29.9万的设备和我们提供给原告的设备,其型号和技术参数都是不一样的。”中科美伦公司负责人称,原告的软件无法使用,是因为当地另一家负责医保系统的公司不配合,无法对接,导致软件无法正常使用。这套设备全国几十家医院都实施过,均没有问题。
法官 捐助也是法律行为
丹阳人民医院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所知,江苏还有不少于五六家医院也遇到这种情况。这些医院都希望中科美伦将相关软件的费用退回医院,但由于中科美伦不承认有任何的过错和责任,均未能得到退还。
医院一方质疑的是,这套设备是否真值300多万?而58万余元的“保养费、安装调试费、运输费”,是否就是设备的真实价格。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按照国家关于医疗器械及招标管理规定,各医院引入医疗设备,应经过一定的招投标程序,而获赠设备并未经过招投标,直接由医院以保养费等名义“购买”,也遭到一定质疑。
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慈善活动引发的经济纠纷,是近年法院遇到的新类型案件,更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公益捐助不仅是公民个人或企业的独立活动,也是一项法律行为。无论是捐助者、被捐助者,还是慈善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忽视了公益活动的法律属性,都可能引发纠纷。
“作为赢利组织,个别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目的,动机可能并不单纯,同时,捐助对象能否以正确的态度和行为对待捐助活动,也值得社会的反思。”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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