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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配套,“常回家看看”恐成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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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0: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近日,民政部官员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新修订的老年法在社会保障里拆分出一些内容,单独成立“社会照料”和“精神慰藉”两个章节。“社会照料”一章规定,针对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需要社会从生活、家政以及医疗保健护理等方面给予照料。“精神慰藉”一章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随着我国老年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应该说,要求子女对老年人“精神慰藉”成为法律,这是一种进步。但同时也必须指出,如果这个老年法不与其他法律相配套,这样的法律规定会成为一纸空文。特别是我国的许多基本制度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给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自由流动,也就是人口自由流动,哪里有工作,哪里可以赚钱,劳动力就会流向哪里。然而,我国的户籍制度严重地阻碍着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就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户籍制度的障碍,虽然挡不住外出打工者们的脚步,但却让他们家庭分离,父母和子女分离,丈夫和妻子分离,这提高了打工者们赡养父母和养育子女的成本,一年能见上一次面已经是幸运的了。从打工地到家乡,每年长途往返,形成了中国独有的春运现象,给交通运输带来极大的压力。这样的长途往返绝对不是外出旅游那样轻松自在,它是一种无奈甚至无助。即使是在不回家的时候,给父母打长途电话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假如打破户籍制度,父母可以到子女身边,那样落实起老年法的“精神慰藉”规定也是非常容易的。

  除了要打破户籍制度的樊篱,还有全国的养老金统筹使用、医疗保健的统一等等,也都是问题。假设在外工作的子女有能力把父母接到身边生活,但父母的养老金或退休金却要异地领取,甚至法律还明确规定,退休人员每年要出现在居委会等组织面前,以证明你还活着,这样才能给你发放养老金或退休金,这也是法律不配套或者没有与时俱进造成的。另外,由于户籍制度的原因,在异地生活的老人无法享受当地政府向本地老人提供的各种福利,比如乘坐城市公交地铁优惠,等等。

  要落实新老年法“精神慰藉”的规定,必须同时废止户籍制度,调整与老年人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让国人享受自由迁徒,无论在国内什么地方都可以就地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都可以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让子女赡养父母不再付出那么大的成本,让他们可以“常回家看看”,让老年人安享晚年,让一家人共享天伦之乐。否则,“常回家看看”恐怕成为奢望。
发表于 2011-3-2 10: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发表于 2011-3-2 11: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真知卓见啊! 学习了
发表于 2011-3-2 11: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这个是道德层面,靠制定老年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我的意见是:作为家长对孩子的从小教育非常重要,孝顺父母,尊老爱幼,这个品德是从小教育的。
人之初,性本善。。。。。。
发表于 2011-3-2 1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真知卓见啊! 学习了
XJH1974 发表于 2011-3-2 11:03


纸上谈兵的事情,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发表于 2011-3-2 1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5# 解放海南岛


    总比没有人说要强! 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1_456:}
     
发表于 2011-3-2 21: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尊老爱幼,这个品德是父母教育的
     
发表于 2011-3-3 13: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百事孝为先,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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