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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擅用画作被诉讼 侵权成业内常态 画家维权有成功先例 发布时间:2011-03-07
昨天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月1日法院同时收到4起诉讼,都是关于部分酒厂未经许可在外包装上使用知名画家作品,画家本人或其子女因此提出索赔。
其中,以已故著名画家宋文治的四名子女状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最为引人注目。由于这几起案件侵权地在镇江,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相关案件。
名画家子女状告“五粮液”“杜康”侵权
已故画家宋文治的四名子女认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52°“江南古坊”475ml装酒瓶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宋文治的画作《江南春晓》。而《江南春晓》是宋文治先生描绘的苏州水乡景色,发表在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宋文治画集》第183页。
翻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原作画面营造的是“杏花烟雨江南”的春晨美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制作“江南古坊”的外包装时,使用了画作的上半部分内容。
原告认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裁切性使用宋文治画作,侵犯了宋文治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登报道歉、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涉案产品包装、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同时,《江南春晓》这一作品还被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用于45°“白水杜康御酒”500ml装的外包装上,使用时也对原作进行了裁切。宋文治的四名子女同样也要求法院判令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登报道歉、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涉案产品包装、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丹阳酒厂两产品包装涉嫌侵权被诉
除上述两起诉讼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接到其他两起画家或其子女提起诉讼的同类型案件。
已故画家华三川的妻儿状告江苏省丹阳酒厂。原告称被告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三年陈、八年陈丹阳黄酒”的包装上使用华三川先生绘画作品《饮中八仙》。
《饮中八仙》发表于1997年12月福建美术出版社出版的《锦瑟年华——华三川古典人物画》第73页。被告在使用时将题字、印章和署名全部裁切,仅留下四个人物。并且将原作中字幅上的“酒仙”二字改为“旦阳牌黄酒”和“丹阳黄酒”。
国画画家戴敦邦状告江苏省丹阳酒厂。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旦阳牌封缸酒”的包装上使用了原告创造的《罗家弄多磁器店》(1989年由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结集出版的《戴敦邦新绘旧上海百多图》第75页)。
原作反映的是旧上海磁器店铺的门市景象和经营情况,画中特写的是一家高挑“嘉华细瓷紫砂”布幡的店铺。被告在使用时将原作中的题字、印章及左部画面裁切,并将店铺布幡改为“旦阳精品封缸酒”。
两原告都认为,被告为提升产品美誉度裁切、修改性使用相关画作,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均要求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相关包装,并分别提出20万元和15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画家维权在镇江已有成功先例
去年7月23日,镇江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对首例酒厂侵犯名画家著作权案作出判决。当时,已故画家华三川的妻儿状告安徽迎驾公司以促销营利为目的,在其生产的“45°迎驾百年老酒”的金属包装瓶上使用了华三川的绘画作品《香山九老秋兴图》,且在使用该作品时故意对原作的背景、书法、署名进行了裁切。
根据判决,被告安徽迎驾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45°迎驾百年老酒”金属外包装盒上使用华三川绘画作品《香山九老秋兴图》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案件判决后,被告服判,并在10天内主动将赔偿款打入原告账户。
据此案庭审法官之一的谢荣根介绍,去年这一画家向酒厂成功维权的案件,不仅在本省范围内首例,而且在全国范围也不多见。
业内人士认为,一段时间以来,酒类行业的发展十分繁荣,而在酒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他人绘画作品的行为,似乎已经“习以为常”。随着画家们的维权意识增强,向酒类生产企业提出维权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多。如果相关酒厂不提高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认识,及时纠正侵权行为,恐会引发更多的“维权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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