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高危政府行为 周永坤
4月10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保大运“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今年1月1日至4月10日,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深圳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截至4月6日,公安局共出动警力28.4万人次;检查出租屋33万余间(次)、网吧3.2万余家(次)、旅业6万余家(次)、休闲娱乐场所约2万家(次)、其他场所4万余家(次);处罚出租屋主2300余人,停业整顿、取缔黑网吧、旅业及其他场所1180余家。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说,通过系统筛查和公安机关实地排查,警方加大了对“治安高危人员”的排查清理力度,目前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离开了深圳。“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是告一段落,这项工作仍是警方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冲刺行动中,排在第一位的仍然是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员的行动”。《为大运 8万“治安高危人员”被清理出深圳》,http://news.21cn.com/guangdong/shenzhen/2011/04/11/8230404.shtml。 对深圳警方的行为全国舆论哗然,纷纷质疑它的正当性。面对汹汹舆论,深圳警方通过4月16日的《人民日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声称,清理“高危人员”不违宪,没有搞强制遣返,他们是“自动离开深圳”的。 要评价此类行为,先当弄懂何为“高危人员”?据媒体报道,深圳警方的“治安高危人员”是指流入深圳的下列八种人:“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无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经济来源可疑;涉嫌吸毒贩毒或销赃;长期靠操纵儿童乞讨、扒窃等非法收入维持生计;有报复社会的极端言行、可能产生极端行为;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使用假身份证件在旅业或出租屋居住等8类人员”。《深圳警方称清理“高危人员”未侵犯人权》,http://news.qq.com/a/20110416/000133.htm?pgv_ref=aio。 先说说8万人离深是不是“自动”。我认为仅仅从警方所使用的暴力色彩极强的词“清理”、“高危人员”等等就可以得出初步的判断。如果我们进一步遵循“历史解释”的原理,看看去年4月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铭的话就更加清楚,他说,“无业人员不清除出去,深圳没有太平……对3个月以上无正当职业的人,不租房子给他,请他回原籍。”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0-04/30/c_1265962.htm。这种剥夺生存条件的做法不是暴力是什么?起码是“软暴力”。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如下权利: 第一,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明显歧视。给公民贴标签是法治社会所严格禁止的,它明显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所谓“高危人员”无疑是一种“坏人”标签,是对他们赤裸裸的歧视。而且,在列举的“高危人员”前用了“流入深圳”这样带有明显侮辱性质的语言,明确区分深圳人与外来人员,涉嫌歧视外来人员。 第二,侵犯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公民有权在任何地方居住,只要他自己能够解决居住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公民已经到深圳住了下来,警方用种种法外行为“清理”他们,剥夺他们在深圳生活的物质条件,无疑是对他们的居住自由权的侵犯。 第三,侵犯了公民的工作自由权。公民从地域和地主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得以自由工作,是现代社会的根本特色之一。现在公民来到深圳,有的已经有了工作,警方采取种种手段使其不能在立足,无疑剥夺了在深圳工作的条件,从而剥夺了公民自由工作的权利。 第四,剥夺了公民的生存权。选择生存的地方是公民的权利,现在,公民选择在深圳生存,这表明深圳是最有利于他生存的地方。剥夺了公民选择的生存地方,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了公民的生存权。不要以为“在哪儿都能生存”,生存权就包括了公民选择生存地点的权利。再则,深圳可以驱赶,广州、北京、苏州也可以驱赶,难道把政府眼中的“坏人”都赶到火星上去“生存”不成? 即使从功利——深圳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决定也是不明智的,它体现的是一种“闭关锁深”思维,深圳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只有在改革开放中,深圳才能进一步发展。想想,如果当年的纽约人像深圳公安局长那样思维,区分“纽约人”与“非纽约人”,会有今天的纽约么?如果纽约不是一如既往地开放,纽约会有将来么? 深圳公安的做法反应了公安的部门利益,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它表面上轰轰烈烈,其实是一种变着法儿“赖政”;他想通过“清理”坏人的办法来提高“政绩”,更是一种以邻为壑的恶劣行径。 深圳公安的行为严重违反法治原则,具有明显的违法性。道理很简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去年李局长说要“立法”“清除”无正当职业的人,现在我没有看到警方举出行为的法律依据。从它确立的8种人来看,起码在以下几个方面违法:第一,深圳的“高危人员”中包含了所谓“生活规律异常、经济来源可疑”者,仅仅因为“异常、可疑”就将公民入另类,是明显的“有罪推定”;“高危人员”中还包括所谓“极端言行”者,这是一种以言治罪的规定,据此,谁发几句牢骚都有可能入“另册”,这就将公民置于不安全之中。深圳公安行为的严重性也表现在,他不诚实,没有向人民说实话。按照它的说法,8种人离深是“自动”的,而8种人中包含了“精神病人”。常识告诉我们,起码有一部分精神病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说他们也“自动”,是明显的谎言。 深圳公安行为的危险性还在于,他是特区,是全国的榜样,如果这样的坏榜样真的为全国各地仿效,则中国的法治不知要倒退多少年!希望中央政府出面纠正此种无法无天的行为。
周永坤:苏州大学博导,著名法学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