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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 向社会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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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2: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 向社会征集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5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发表于 2011-4-25 22: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征求民意!说说的吧?还不是当官的说了算
发表于 2011-4-25 22: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1_170:}就看看,知道下。
发表于 2011-4-25 22: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好吧,我认真看看!{:1_181:}
发表于 2011-4-25 22: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不知道有没有用。
发表于 2011-4-25 22: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关心起征点。
发表于 2011-4-25 23: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又来这套了,我没意见
发表于 2011-4-25 23: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1_481:}
发表于 2011-4-25 23: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4_415:}{:4_367:}
发表于 2011-4-25 23: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哼……俺没意见。
发表于 2011-4-26 09: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1# daily


    有进步哦!
     
发表于 2011-4-26 10: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建议中央对当官的征收特别税——当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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