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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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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6: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1年05月12日14:51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表于 2011-5-12 18: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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