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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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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3: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萧若秋 于 2011-6-12 18:09 编辑

   算了~什么多不说了!还是在家好好的陪我家姚姚去!
发表于 2011-6-12 14: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发表于 2011-6-12 14: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萧版是律师啊?{:1_176:}
发表于 2011-6-12 14: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发表于 2011-6-12 16: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林微凉 于 2011-6-12 16:12 编辑

{:5_120:}
     
发表于 2011-6-12 16: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1_180:}本来就是一民间组织,楼主那么当真?葡萄很酸哪!
     
发表于 2011-6-12 16: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说到论,总的有具体的东西来论证吧!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尊重客观事实和每个个体个因,是一个成人最基本的做人标准。无端指责或臆想大众,既是对别人的伤害,也是对自己的否定。有什么话好好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发表于 2011-6-12 17: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此时无声胜有声a·
     
发表于 2011-6-12 19: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事实胜于雄辩——放之四海而皆准!
发表于 2011-6-12 22: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来就是一民间组织,楼主那么当真?葡萄很酸哪!
孤独的舞者 发表于 2011-6-12 16:35


钱钟书先生说:吃不到葡萄,可以把葡萄想象得很酸,但有时也可以想象得很甜······
     
发表于 2011-6-13 07: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3# 清扬

地球人都知道:萧版是本网站法律顾问。
     
发表于 2011-6-13 09: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此处无声胜有声,大家别再跟帖了,人家要的就是{:1_172:} 这种效果!
发表于 2011-6-13 20: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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