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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孤独的舞者 于 2011-7-20 17:23 编辑
根据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经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公开招考录用教师。现就2011年公开招录教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1.政治素质合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2.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师范类毕业生;
3.音乐、体育、美术、校医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非师范类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4.国家“211工程”重点院校或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对口或相近专业的普通类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非师范类毕业生;
5.普通类职教专业(汽车维修、数控、机电)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6.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非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可报考幼儿教师;
7.以上对象要求丹阳户籍或丹阳生源(研究生除外),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8.原通过公开招考录用的派遣人员可按照所学专业或现所教学科报考,也可选报学前教育专业。
二、招考学科和人数
序号
| 专业或学科
| 进编人数
| 1
| 语文
| 8
| 2
| 数学
| 8
| 3
| 英语
| 7
| 4
| 物理
| 5
| 5
| 化学
| 3
| 6
| 生物
| 1
| 7
| 政治
| 1
| 8
| 历史
| 1
| 9
| 地理
| 1
| 10
| 音乐
| 9
| 11
| 体育
| 10
| 12
| 美术
| 9
| 13
| 计算机
| 1
| 14
| 学前教育
| 25
| 15
| 智障康复教育等特教专业
| 1
| 16
| 校医(临床医学)
| 1
| 17
| 机电
| 1
| 18
| 汽车维修
| 1
| 19
| 数控
| 1
| 20
| 教育心理
| 1
| 合计
| 95 |
三、招考程序和方法步骤
1.报名
报名时,报考人员必须携带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我市2011届毕业生户口关系尚未办理入户的,还必须携带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原件。同时交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2张,报名费100元。报名时间:2011年8月1日—2日工作时间段。报名地点:丹阳市人才市场(云阳路32号人才大厦二楼大厅)。报考人员一般根据所学专业报考相应或相近学科,原通过公开招考录用的派遣人员如果选择现所教学科报考的需提供所在学校的任教学科证明,逾期不报名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经初审合格者必须于2011年8月5日上午11:30前到丹阳市人才市场领取准考证。
2.笔试(100分)
笔试内容:(1)专业知识(占笔试成绩80%),按照所报学科的中学教学要求和本专业知识要求设置;(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占笔试成绩20%)。不指定统一教材。
笔试时间为2011年8月8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2011年8月9日在丹阳人才网(www.dyhr.cn)公布笔试成绩。
3.面试(100分)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学科按拟招人数的1:1.5的比例(四舍五入,原派遣人员不占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并公示。报考人数不足1:1.5的,按实考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费100元。
面试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4.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笔试成绩的60%加上面试成绩的40%)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按拟招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综合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高低确定)。其中报考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考计划数的学科,综合成绩低于合格线的考生不得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各学科中因出现体检不合格人员而造成空缺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
5.考核录用
体检合格对象经资格复审后予以进编录用。考试进编人员原则上由教育局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其中硕士研究生和“211”大学毕业的本科生,可以参加城区四星级普通高中部分紧缺学科补充教师的考试选拔。原通过公开招考录用的派遣人员进编后,原则上在原单位工作,其中中小学派遣人员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由教育局重新安排在农村幼儿园工作。新进教育系统的教师一年内人事关系和档案挂靠市人才市场,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另行择业。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纪委、监察局派专人全程监督,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招考录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证件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丹阳市人社局组织的各类人事招考(聘)。
咨询电话:0511--86524926、86571172、86571167
监督电话:0511--86500970
五、本简章由丹阳市人社局和教育局负责解释
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阳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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