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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1: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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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来源:现代快报 2011年08月05日04:09
上个月末,武进一乡镇的一对夫妇向镇政府上缴了数十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原因是违规赴港超生第二胎。这是常州开出的首张赴港超生“罚单”。
常州武进区人口计生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违规超生,计生政策没有任何空子可钻,不符合计生政策的夫妻,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境外超生,都得要追究一定的责任。
快报记者 王玉
新闻名词
社会抚养费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计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常州对赴港超生首开“罚单”
吃到常州第一张赴港超生“罚单”的杨先生王女士夫妇都是武进本地人,2005年结婚。2007年,王女士生下一个男孩。2008年,夫妻俩先后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留权,并获得了常州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证明。当年,王女士又怀孕了。
一听说王女士怀孕的消息,当地镇政府和人口计生局的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夫妇俩,将江苏省现行的计生政策解释给他们听,并告知他们不符合省里照顾再生育一胎的条件。但杨先生坚称:“我们已经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留权(王女士是2008年11月取得),而且我还是华侨,我是可以生二胎的,不受江苏省的计生政策约束。”尽管镇政府和人口计生局的工作人员反复上门做工作,可是夫妇俩还是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2009年初,王女士在香港顺利产下一男婴,同年3月,夫妇俩带着孩子回到内地,至今一直在武进生活。
计生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按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向杨氏夫妇开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刚接到这一通知,杨氏夫妇还心存不服,随即向武进区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但法制办维持了计生部门的处罚决定。随后,杨氏夫妇又向武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开庭前撤诉了。今年7月底,杨氏夫妇全额缴清了几十万“社会抚养费”。
户籍在内地,到哪超生都“受罚”
为什么杨先生坚持称自己是华侨身份,而依然要被“罚”呢?武进区人口计生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我国对华侨也有明确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谓定居,就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而杨氏夫妇虽取得了某国永久居留权,但仍定居在国内,户籍在武进,并不符合有关华侨的规定。同时,杨氏夫妇所生的孩子在内地居留已满18个月,按规定,应受江苏省的计生政策制约。”
这位负责人还纠正了一个普遍性的错误观念,“有人认为内地居民在港澳台或国外生育就不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其实这是错误的。”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出示的资料中显示,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明确,对只取得某一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从未在该国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应按中国内地居民有关政策执行。2010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再次明确,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也就是说,只要父母户籍在内地,不管在什么地方生育,只要是不符合照顾生育政策的,都要受到超生‘处罚’。”
不能仅用经济账来计算代价
昨天下午,据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武进作为苏南经济发达的一个地区,近几年来,有不少家庭条件比较好的夫妇选择跨境生育,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着一定福利差别。“选择跨境生育的往往都是第二或第三胎,不过这样的夫妇第一个孩子都持内地户籍,当然,他们选择跨境生育主要是为了逃避内地的计生政策,与内地超生的费用相比会减少一部分。”
据一位曾陪同好友到香港产子的武进刘女士介绍,以香港产子为例,一般私人医院接生一个孩子的总费用约6万~8万元港币,大概相当于苏南“超生罚款”的一半。但关键在于一出生的孩子就获得当地永久居民身份,会享受到比较好的社会福利。“说白了,对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好的夫妇来说,罚点钱又算什么呢?最主要的是30万-50万的‘罚款’能给孩子换一个境外的居民身份。”
尽管如此,有关专家仍呼吁居民应理性对待境外生子。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社会学系副教授黎熙元近日就指出,家长在考虑居民身份连带的公共福利和社会声望时,不要低估孩子再适应时所要付出的代价。黎熙元认为,跨境生育对家庭来说是值得的,对孩子本身来说却难以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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