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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赔款也抵不了珍贵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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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5: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2011-10-14 第13版:曲阿论坛  大 |   中 |   小   


再多赔款也抵不了珍贵名誉

作者: 来源:丹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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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清扬
    被女友“甩了”的刘先生为了报复,将女友梁小姐的裸照和含有侮辱、诽谤文字的电子信件通过网络传送给梁小姐的100多位同学朋友。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的举动已经构成了对梁小姐名誉权的侵害,判令他赔偿梁小姐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先生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密不示人的裸照对外公开,无疑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而故意选择让裸照和含有侮辱、诽谤文字的电子信件在梁小姐的诸多同学朋友中散播,显然更让梁小姐受伤,也让其诸多同学尴尬不已,此举极可能使梁小姐在诸多同学朋友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或起个问号,进而影响到他们日后的交往,造成梁小姐人际关系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足以构成对梁小姐名誉权的侵害并带来精神的创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刘先生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而,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梁小姐1万元精神抚慰金是依法有据的。
    肇事者刘先生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赔偿款1万元,是为其违法行为埋单,是其应得的法律后果,其应引以为戒,与人为善。但是,法律裁判的功能主要在于预防、教育、引导,依法判决赔款的效果主要只是事后惩戒,并暂时让梁小姐得到些许经济弥补,却不足以慰藉诊疗其受到伤害的心灵,更难以修补被四处散播的裸照所破坏的人际关系,恢复或重塑原本良好的社会评价,“恶之花”已经在人们脑海中和社会上深深定格,非一朝一夕可以消除或改观。法律的判决除了惩戒道德败坏者、违法者并以儆效尤外,面对受损的非金钱可以填补的人际关系和社会评价,只是爱莫能助,因为刚性的法律具有局限性的特征,它从来就不是万能的。
    梁小姐的名誉权官司无疑是打赢了,受损的名誉却不是一个胜诉判决所能弥补,名誉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1万元买不到珍贵名誉,再多金钱亦如此。社会的负面影响已经形成,对受害者心灵的伤害已然构成,这是一种现实境遇、客观事实,无法轻易回避,因而是一道难以忘却恒久不平的剧痛,但这种结局并非法律希望看到,亦非法律之过,法律只是以公平正义之手抚慰那些受伤的法律信徒,应该谴责的永远是那些缺乏法制道德观念、无视他人合法权益而肆意伤害他人的人。
    我们生活的世界应该是美好的,但“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利益,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这就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制定各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与道德规则。人际交往中面对矛盾纠葛、利益纷争时,我们除了需要他律更应具备自律,除了应有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更需要具备与人为善的公德之心。和谐社会需要爱与理性交往,人与人之间,应该多些尊重、宽容与友爱,少些敌视、狭隘与仇恨。

http://dyrb.danyangnet.com:9999/ ... 10/14/13/13_79.html



发表于 2011-10-14 15: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是的,这个我同意。就算社会再如何发达,思想再如何开放。隐藏在每个人最心底的那个传统的小想法,谁都动摇不了
发表于 2012-2-8 15: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赔1万也判的出来。太滑稽。{:soso_e119:}
发表于 2012-2-10 13: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又见清扬兄大作。

1万元的赔款确实太少了,估摸着是按照小姐的行情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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