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下午从江苏省物价局了解到《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已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根据《规定》“返券”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促销行为将被禁止。 公布施行的《规定》共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约束经营者虚高标价。规定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讨价还价后,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是不得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 二是规范经营者价格促销行为。叫停“返券”促销;对实行赠品促销的,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返还消费者现金或者减去相应价值结算;实行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 三是将会员价、吊牌价纳入监管范围。规范会员价的标示形式,有条件的认可服装吊牌作为明码标价的形式之一;对商品外包装印刷价格与经营者标示价格不一致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 四是防范经营者设置价格陷井。规定同一商品多件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鞠汉芳表示,当前,在商业零售市场中,标示价格不真实是明码标价中存在的最大问题,虚高标价比比皆是,消费者反映较多。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就是通过明确明码实价的要求,落实真实标价的法律规定,挤干虚高标价中的“水分”,降低交易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