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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关于近期有关个体税收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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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9: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广大网友:
      关于近期有网友反映国税临时工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其职责范围以及国税不予公布每个个体户经营者的纳税情况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1、   目前国税部门委托各乡镇政府代征个体税收的代征员,不属于国税的临时工,其用工关系是各乡镇政府通过人才市场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聘请的。代征人员本身不具备执法资格,他们按照国税局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内容及政府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的要求开展工作。
       2、   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其代征个体税款。各乡镇政府聘请代征人员征收个体税款,代征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个体税款。
       3、   至于税负的问题,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是统一的,起征点政策在江苏省范围内是统一的,从2011111(税款所属期)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4、   为了增强个体税收定额的公平、公正、公开度,我们已将全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调整)情况公布在丹阳市国家税务局外网(http://www.jszj-n-tax.gov.cn/DistChannel/Template1/view.aspx?Dist_id=5&News_id=2556),同时要求各主管分局在办税场所公布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调整)情况,请广大纳税人予以监督。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向市国税局监察室或征管科反映或咨询,电话号码分别为86889128、86889138。如属反映或举报问题的,要有真实依据并请说明详细情况以及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核查处理及回复,同时,我们一定会为您保密。谢谢!
     
发表于 2012-2-28 19: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了解一下新政策,向光荣的纳税人致敬!
     
发表于 2012-2-28 20: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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