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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职能定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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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6: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尊敬的纳税人:
       你们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每年5月底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结算,计算出当年少缴或多缴税款的过程。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较为复杂的税法,内容多,涉及面广,在企业汇算清缴期间,为更好、及时了解企业所得税法,为更好地规避纳税风险,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纳税鉴证,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缴申报。
       税务事务所是一个中介机构,不是国税部门,不能代表国税开展执法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处理企业涉税事项,是当前国内外比较普遍的做法,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涉税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国税函[2006]682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更新,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发表于 2012-3-26 17: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向纳税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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