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石刻园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地石刻园景区门票规范管理,维护经营者与游客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门票收入是旅游景区自身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配套和完善管理设施,实现持续发展、永续利用的主要资金来源,景区门票坚持利于保护、促进发展、区别对待、严格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非市场行为的景区门票减免现象。
第三条 门票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景区门票60元/人次、4D影院门票20元/人次标准执行。其他游乐休闲收费项目报请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对景区景点举办临时展览、表演原则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可以申报临时展览、表演门票价格,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在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分别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公示门票的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等,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游客到景区游览的团体、旅行社和个人。
第二章免票管理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直接进入景区:
(一)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及陪同人员;
(二) 直接参与景区紧急抢险、救助的工作人员;
(三) 身高在1.20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必须由成人陪同)。
第七条 下列人员凭证免票进入景区:
(一) 革命烈属(凭抚恤优待金领取证与身份证)、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 残疾人(凭残疾证)、年龄7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和老年证);
(三) 持证导游、持证领队及政府组织旅游促销活动的记者、演员等相关人员(凭有效证件);
(四) 行政执法人员(对景区实施执法检查任务时,可凭执法通知书和有效执法证件进入景区);
(五) 景区从业人员(凭景区从业证)。
第三章优惠门票管理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实行优惠购票进入景区:
(一)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对口接待的客人。一律按规定购买门票,凭门票进入景区,不得以批条、打电话等其它方式进入。门票优惠按照各接待单位和景区签订协议执行,但不得低于旅行社团队票价,如在景区临时购买门票不优惠;
(二) 特殊人群:身高1.2~1.5米的儿童、60~69周岁老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成人院校)、现役军人、城市低保人员、学校组织的亲子游团队等凭符合规定的相关证件享受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报物价部门、旅游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 旅行社组团旅游的。对签约旅行社团购门票实行协议价优惠,并享受年终返利优惠;未签约旅行社门票优惠幅度由景区自定;
(四) 本市范围内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业等统一组织并预约游览活动,门票享受签约旅行社协议价优惠;
(五) 年票卡优惠。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件(户口本、工作证、单位证明等)至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办理购买市民单人年票卡(票价为每卡160元)或家庭年票卡(可供两名成人和一名儿童使用,票价为每卡360元)。以上年票卡有效期内不限次数,但不得转借。(景区举办特殊节庆活动期间不可使用,但须提前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景区旅游促销的特殊需要,可在某一时段对某类旅游群体另行作出免票或特惠的决定。
第四章其他管理
第十条 景区门票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肃纪律,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行使售票、验票权;要统一着装,佩证上岗;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第十一条因过期、遗失及其他导致门票失效的情况,必须重新购买门票方可放行。特殊情况,须报经审批同意后放行。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二条 景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收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作解聘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的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伪造门票、弄虚作假的;
(四)坐收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五)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收款不给票的;
(六)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