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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质监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一生产地条钢老板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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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4: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镇江市丹阳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丹)质监罚告字[2012]第030号
张岩爱(曾用名张忠观):
      你在2011年6月至11月份租用了丹阳市锐翔铸造厂的厂房和设备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钢锭(地条钢)。在你生产钢锭(地条钢)的车间发现存有0.5吨的中频炉二台、钢锭(地条钢)22050公斤、用于生产钢锭(地条钢)的模具58根(计8810公斤)、用于生产钢锭(地条钢)的废钢渣26530公斤、用于生产钢锭(地条钢)的合金硅铁880公斤,你销售钢锭(地条钢)的平均销价为4020元/吨,你生产的钢锭(地条钢)货值金额以现存量计算为88641元整。
      你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钢锭(地条钢)的行为,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拟给予你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钢锭(地条钢) 22050公斤;
      3、没收用于生产钢锭(地条钢)的模具58根(计8810公斤)、用于生产钢锭(地条钢)的废钢渣26530公斤、用于生产钢锭(地条钢)的合金硅铁880公斤;
      4、并处违法生产的钢锭(地条钢)货值金额50%的罚款44320.5元。
      你生产钢锭(地条钢)的生产工具二台0.5吨的中频炉是丹阳市锐翔铸造厂的,丹阳市锐翔铸造厂主要生产铸造件,经我局案审会审理决定不予以没收。
      根据《全程说理式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规范》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在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妥投)等情况下,现按规定公告送达(丹)质监罚告字[2012]第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权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局案审委办公室(法制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即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就上述行政处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权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局案审委办公室(法制科)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若委托他人前来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须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否则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镇江市丹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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