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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用人单位擅自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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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7: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发布时间:2012-12-14 18:00:2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12月14日电(记者刘巍巍)记者13日从江苏省镇江市人社部门了解到,该市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达到20人以上或占本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若不报备就裁员,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不小,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规模裁员可能性增大。为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情况,镇江市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需一次性裁减人员数达20人以上或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均属规模裁员,规模裁员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方可实施。若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便实施裁员的,其裁员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镇江市同时规定,六类人员禁止进行规模裁员,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三类人员应优先留用,包括: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时,如用人单位在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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