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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早产”的背后是监管的“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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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3: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近日有市民爆料,位于怀柔区的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的饮料存在“早产”现象。12月21日,两名记者以包装工身份进入禧宝露公司,当天,该厂灌装线上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显示为2013年1月1日、2日,“早产”最多达13天。(12月27日《新京报》)

    今年年初,三元特品鲜牛奶被曝生产“早产奶”,生产日期提前两天,曾一度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如果说提前“早产”两天让人揪心,此次三元核桃花生乳“早产”最多达13天,两次“早产”事件中,商标持有人均为北京三元食品公司,企业在被曝光之后不仅不整改,反而变本加厉,将“早产”时间随意延长,更加让人对食品安全忧心忡忡。

    企业以赢利为目的,尤其是在产品竞争呈现白热化的当前,惟利是图作为某些商家的本性,一旦暴露出来,仅有舆论谴责远远不够。事实上,在食品行业,有过“早产”行为的绝不止三元一家企业,蒙牛、光明、和其正等产品都曾因“早产”事件被媒体曝光。当“早产”成为一种行业内“潜规则”时,依靠媒体监督的力量毕竟十分有限,即便被曝光之后,企业依然我行我素,公众不禁要质问监管何在。倘若监管部门充分行使职责,不说假冒伪劣产品会销声匿迹,至少“早产”食品不会大行其道,食品“早产”的背后恰恰是监管“难产”。

    在遏制“早产”食品方面,我国早已有相关的法规约束。2005年10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也明确,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既然有法规可循,“早产”食品却频频出现,只能从一个侧面映射出监管的形同虚设。

    监管历来是个沉重的话题,各地的监管部门举不胜举,然而面对食品安全乱象,又有哪家部门敢站出来说一声问心无愧?食品安全无小事,也许偶尔享用一两次“早产”食品危害不大,但生产日期成为企业可随意标注的常态时,监管部门无论如何逃脱不了责任。三元核桃花生乳每天可包装十万罐,这些只是媒体曝光的冰山一角,更多的“早产”食品严重威胁着公众的健康,也是对监管“难产”最好的证明。

    监管“难产”不可怕,可怕的是已经“难产”却不主动想方设法改变现状,任由发展下去只能危及生命。面对形形色色的“早产”食品,除了加大力度,使每个食品生产环节都得到有效监管外,还需要建立追责机制,对监管不力者必须严惩,以此倒逼监管体系的完善。此外,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法规,加大惩处、执行力度,让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罚至倾家荡产,多措并举,才能变“难产”为“顺产”,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食品安全“防火墙”。

    作者:林 萧
稿源: 天山网作者
     
发表于 2012-12-29 08: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soso_e149:}
     
发表于 2012-12-29 11: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题目很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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