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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三包由销售商负责 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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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8: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APNIC
  难产10年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出台。随着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新的三包服务。今年10月1日之前家用汽车产品并不能按照新规享受服务,这是需要注意的一点。

  包修及三包期限

  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包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http://www.aqsiq.gov.cn

  A

  退换货条件

  ●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B

  销售者负责三包

  ●规定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作了明确,在违反规定时,质监部门等部门除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C

  三包免责条款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依法可以不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或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或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或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依法也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D

  三包注意事项

  ●退货一次性退清货款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换车不低于原车配置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修理超过5天应提供备用车或补偿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发生争议如何办

  第1步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第2步

  消费者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

  第3步

  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第4步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

  江苏省消协的意见

  部分被新规采纳

  在新规落地之前,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曾多次上书提出意见,现代快报也曾对此进行报道。如今,面对刚刚出台的新规,省消协副秘书长李小娟表示,当初江苏提出的部分意见被采纳。

  她介绍,原本意见稿中,“三包”起始时间是按照发票开具之日算,“江苏就建议希望从汽车实际交付使用开始算。因为有时开完发票后,要过个把月甚至几个月,消费者才能拿到车。”

  可以看到,新规中对三包有效期限的要求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不少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现在加入按照行驶里程计算这一项,这实质上,就是按照实际交付使用来计算。这应该算是以一种变通的形式吸纳了我们提的意见。”

  应尽快成立专家库

  参与纠纷处理

  有法可依固然是好事。但不少网友担忧后续的执行问题。比如一辆车的发动机坏了,到底是修了两次还是三次,车主与4S店双方发生扯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该怎么办?

  “其实新规定中对此有明确。”李小娟介绍,第34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鉴于这一条并非强制性规定,李小娟希望,江苏省质监部门可以根据新规,尽快成立江苏汽车维权“专家库”,为消费者的汽车纠纷提供帮助。


  部分规定惹争议

  “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才能换

  质疑:与消法“修两次”就能退换的规定不一致,对汽车要求偏低了

  李小娟也提出了新规中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新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以上这一条与国家现有的法规不一致。”李小娟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消法中规定,三包商品,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就该退换。比较来看,汽车‘三包’要五次才可更换,这个要求感觉有点低了。”


  遗失凭证没能及时补办,将无法享受三包

  质疑:只要能证明购车的事实就应三包,否则不公平

  李小娟还注意到,新规第27条规定,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第31条又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对照上述两条可以发现,如果消费者遗失了三包凭证,而且没有及时申请补办,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李小娟认为,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非要三包凭证才行,这有点“说不过去”。

  她解释说,从法理来看,就算消费者遗失了相关凭证,但只要能证明购车的事实,卖方就应“三包”到底。应该支持消费者通过销售记录、银行支付记录等办法来证明。否则,对于那些不小心弄丢了凭证,而又因故未能及时补办的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允。


  各方反应

  消费者:处罚太轻 不利于执行

  对于等待了10年的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很多消费者的态度是“有胜于无”。但是具体到处罚,部分消费者则表示“处罚太轻”。

  该规定对于生产者备案情况和不附带随车文件的情况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对于不执行修理规定的修理者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而针对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则是“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没有提及罚款内容。

  网友“睡得暗起得早”担心执行的问题:没有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团队,大部分买车的人干不过卖车的吧。

  也有网友担心三包规定会导致汽车涨价。网友“雁过无痕在路上”认为,10月1日生效,等于引导大家暂缓购车;但是三包的成本必定会纳入车价,届时车价应该会涨。

  销售商:如何鉴定仍未细化

  对于包修期限以及三包期的规定,广汽本田雨田特约店市场经理丁涌认为比较合理。他介绍,在包修期限方面,大多数日系、韩系车是3年或行驶10万公里;欧美系车则是2年或4万公里。“从这一点看,对欧美系车的包修服务要求更高了。”

  对于“三包”责任,销售商会不会感觉有压力?一汽马自达南京聚金4S店市场经理张淼表示,“没太大压力,相反我们非常欢迎。”他介绍,过去汽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往往只“认准”经销商,“现在,经销商、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更加明确了。”

  对于可能面临更多的退换货问题,丁涌表示,新规定的相关内容还不够细化,“比如一些零部件的损坏,如何判断鉴定,是人为损坏还是出厂缺陷?”他希望,主管部门能出台一份专业的鉴定指导手册,帮助售后人员实际操作。

  新闻链接

  难产10年 终于出台

  ●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争论较多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2013年1月15日,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出台。

  记者手记

  下一个告别难产的

  会是商品房吗?

  困扰买车人10多年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出台。姑且不论后续的执行力度如何,起码咱老百姓在买车时,多了一重保障。下一个出台“三包”的该是什么?

  目前,“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标准在很多行业中已经普及,但我国的部分行业,并未实行明确的“三包”规定。比如黄金首饰,就不在国家规定的“三包”范围内。还有网友感慨,人生几件大事,房子、看病,恰恰都没有“三包”。

  现在,买套商品房至少要几十万,是大多数家庭的最大开销。有读者认为,如果房子也能“三包”,那样开发商在造房子时就不会急吼吼赶进度,造出“漏水房”“倾斜房”,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此,读者们衷心希望,国家能尽快将相关行业的“三包”规定提上日程。哪怕阻力会很多,哪怕会难产很久,但起码在朝着“出生”迈进。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黄润龙认为,从目前的技术水平看,房地产实现“三包”的可行性较大。“这本身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如何建造房产,相关的指标切实可行。”他建议,房地产“三包”可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发表于 2013-1-17 11: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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