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清扬 于 2013-3-4 23:29 编辑
“学雷锋”还需法治助推
每逢三月,各地都要例行发起“学雷锋”活动。之所以“学雷锋”总是年复一年地宣传推进,而始终没有蔚然成风,缘于其仅靠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外部宣传发动与个体模糊道德自觉,而缺少他律施予明确有效的给力内核支撑,必定是“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来了四月走”。
1963年3月5日,毛泽东“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在首都各大报纸发表,由此拉开了中华大地“学雷锋”的历史篇章,从最初的“学习雷锋,做毛主席的好战士”等具有浓重政治导向的语录,可以看出“学雷锋”原本是作为一个政治口号应运而生的,实质是对毛泽东党内领导地位的特别强调及其个人最高权力的竭力推崇。时至今日,“学雷锋”早已淡化了特定的时代烙印,而“助人为乐、做好人好事、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亦已成为一种不会过时的美好象征,不但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或缺的内涵。所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采取措施推动学习活动常态化。
但是,要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学习雷锋活动常态化,仅靠每年三月例行公事般地由政府出面发动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运动式”宣传活动仅藉以受众个体变动不居的模糊道德自觉来实施,且走走过场,此一时彼一时,注定没有生命力。要让“学雷锋”常态化长效化,关键还是要让“雷锋精神”注入“法治”的内核,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步伐,以法治的规则体系、普遍约束来助推“雷锋精神”的落地生根。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说过:“好的制度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让好人变坏”。雷锋精神的养成如果仅仅立基于没有任何外在制约的个体道德觉悟即自律是永远靠不住的,将任何良好社会风尚的铸就寄托于高尚人格乃至圣人道德的极力宣扬上,而不去思考如何建立可靠的体制,不过是对雷锋、包青天式道德高标的幻想与迷思。试想,法律如果没有牙齿(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处罚条款),执行力都会大打折扣,何况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的道德?而且在社会剧变时期各种严重不公、剧烈矛盾、多元价值利益的复杂情势下,政府外部发动的宣传推进措施往往会因大量存在的权力滥用、官员腐败等社会现象而触发民众的愤懑迁怒抵触情绪,尤其是“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种“雷锋精神”中标签式的圣人道德具有强烈反讽讥嘲意味,不啻于“伪道德”,让自上而下被要求学雷锋的普通民众情何以堪?“学习雷锋好榜样”非但成为不了体制缺陷、社会不公的挡箭牌与遮羞布,学雷锋活动还必将因此而大打折扣。
法治入宪的今天,依法治国乃正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才是保证整个社会良性运转的根本途径。如果继续迷恋于道德治国、官员人格自律而忽视法治内核的首选与助推,不过人治思想的积重难返,非但于事无补,还拖了法治建设的后腿。只有在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权利”之法治信仰,在法治的体制框架内,建立并有效实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良法,让权力在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权为民所使,利为民所谋”,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让权利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和权力的高度尊重,不再被权力恣意侵扰;让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不断减少,建立真正公平和谐社会。进而使公民主体得以充分自由发展,让好人更多更好,坏人不敢使坏甚至变好,使得“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成为共识,全社会学习“助人为乐、服务人民”雷锋精神的积极性才会勃然提高,“学雷锋”才会蔚然成风。届时,肯定到处都是活雷锋,因为在法治的普遍信仰与约束下,雷锋其实很平凡,雷锋再也不是神化的高标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