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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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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1: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税收秩序,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市〔2012〕2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行政区划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为销售方向购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四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核准购领资格并验旧供新。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领购和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按照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如实规范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价格中不得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和评估费等杂费。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凭票(证)换开制度:
(一)镇江市国家税务局管辖并具备增值税销售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销售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依法申报缴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销售发票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纳税人自开发票的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登记证》(副本)信息一致,纳税人自开发票的购销双方及金额(含税)与二手车交易合同信息一致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注栏注明纳税人自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将该发票(发票联)留存,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一并装订,以备主管国税机关检查。
(二)无增值税销售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不含个人),需到国税部门指定的代开点代开销售发票并缴纳税款,凭国税部门代开的发票和出具的完税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代开发票的销售方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一致,代开发票的购销双方及金额(含税)与二手车交易合同信息一致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注栏注明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将该代开发票(发票联)留存,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一并装订,以备主管国税机关检查。
(三)个人(原车主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免征增值税,无需开具或代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确认销售方个人身份证信息与车主登记信息、二手车交易合同信息一致,并留存有关资料复印件后,可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减免税)证明,并留存证明复印件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并装订,以备主管国税机关检查。销售方已经依法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的,应由购买方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或重新办理减免税证明。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开具、管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或者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开具、管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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