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残疾人肖刚写给法官的信
尊敬的刘军法官您好: 冒昧打扰请见谅,一别有数日.在3月3 日承蒙你的照应;因为我忘带身份证,还麻烦您来接我上法庭很不好意思.在高院让我看到了希望,我很感动!如果中院有你们那样:法庭调查,庭外调解.那我就不需要到南京高院去打官司了. 说句实话我这个人也讲道理,懂得好歹.我是没办法才被迫走上这条打官司的路.我是个残疾人;做什么事都不方便,都要乞求他人帮忙 , 不能像正常人那样有生存能力.在上届政府的照顾和鼓励下,我才来到市政府后门卫.我这样的弱势群体能走出家门踏上社会不要依靠别人养活,能自食其力. 我心里非常感激党和政府的照顾.其实在当时98年的时候;政府的陈腊兰主任确实是说让我担任后门卫工作.给我一百元钱一个月.后来我到了后门卫,陈主任看到了我,说你这样子怎么大的后门你还很难开和关啊.这样吧:你边做生意边看门,别让闲杂人进去,有什么事跟我们保卫科联系.后来也没说那一百元一个月的事. 但我在那里除了工资以外基本是工作人员的待遇,比如门锁环了,都是行政科来帮我维修.退一步说就算是把房子借给我;根据:[关于城市私有出租和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85;城住字87号>规定:"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房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有许多房屋虽然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 其表现为:[1]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但没有租赁期限.....[2]虽没有租赁协议,但定期交纳租金.....[3]即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对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则进行安置. 不好意思我只能简化表塑,资料里的东西太烦琐.还有<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第49条上的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的救助......并不是指定是民政局一家单位.再说我待着房屋本来就是政府的房子又不是民政局房子.现在我被赶回了家心里非常痛苦,我还年轻啊!不能靠父母一辈子,我要生存下去.残疾人泣泪百拜恳求刘青天为我做主. 申诉人:肖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