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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文选贴12:小偷索赔案中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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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00: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小偷索赔案中的权利意识

(发表于红辣椒评论)


http://www.rednet.cn
2010/11/20 1:48:00


18日的江苏镇江丹阳市《丹阳日报》登载了一则奇闻,说的是一小偷溜至村民家中行窃时被看家狗咬伤,四邻闻狗吠声而至,一举抓获小偷。小偷不但面无惧色,居然嚷嚷着要向主人家索赔医疗费,还声称要报警。

  

真是林子大了,啥鸟都有。按常人定式思维,小偷做贼心虚,如果丑行败露、落网被逮,应该吓得瑟瑟发抖才是,至少也得面露点愧色才对啊。哪料想小偷居然倒打一耙,大言不惭地要求狗主人赔偿!不过,想想也不奇怪。既然已沦为偷盗之徒了,哪里还有什么礼义廉耻可言?与小偷讲温良谦恭让,不啻是叫黄鼠狼去给鸡拜年,不迂是什么。

  

只是,人之初,性本善。不必一眼把小偷看死,打入十八层地狱,因为小偷未必一辈子做小偷,也有不少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贡献社会的。只要不是冥顽不化、十恶不赦之徒,都有知错悔改的可能,都有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且,人活在世,漫漫人生路,际遇不同,抵御诱惑的能力各异,谁也不敢保证自己一辈子不会犯错失足,谁也不愿自己一旦犯了错就“不走回头路”。正因如此,我们从来不会拒绝犯了错的同类回归社会正途。“知错即改近乎勇”、“浪子回头金不换”、“改头换面、重新做人”等等,都展现了社会的大度包容之态及殷殷期盼之情。国家对待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实施教育与惩罚并重的法律和政策,也是这个道理。

  

不把小偷看死,乃至尊重之,善待之,教化之,予之重新做人的机会,不仅仅是因为小偷有知错悔改的可能性,也不仅仅是出于“人之初,性本善”的人性考量。重要的还在于,“罚当其罪”,小偷除了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其他权利比如人格尊严、身体健康、重新做人的机会等都是不被剥夺的。对待小偷是这样,对待其他违法犯罪者亦如此。

  

回到上述小偷案,四邻把小偷围获,得知其撬门弄锁欲行偷盗之恶行,并未象许多常见的案例那样,众怒之下群众唾骂痛殴小偷,把小偷打伤甚至打死。反而还耐心听小偷要主人家赔偿的嚷嚷,并由村治保干部报警处理。这其中就显现了村民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法制意识要求我们对待小偷要依法处理,不能由群众“私法处置”;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对自身权利的重视保护,也包含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保护。村民未对小偷施暴,也未羞辱小偷,其实就是对其身体权、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

  

而小偷扬言要狗主人赔偿,我们在笑话小偷大言不惭的同时,其实应该震惊于小偷猥琐的内心所蕴藏的权利意识:“做贼心虚”的小偷都敢于如此大胆“维权”,反观现实中我等惯于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草民”,岂不汗颜?!小偷实施偷盗无疑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但违法犯罪者自身合法权利并不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保护,其也可以有正当的权利诉求。只是本案中,小偷被狗咬伤系源于其违法犯罪行为,纯粹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狗主人不负法律责任。

  

我猜想,上述小偷之所以“倒打一耙”,嚷嚷着要索赔,要报警,可能含有“恶人先告状”唬你一把,进而试图掩盖偷盗丑行、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果如此,让人感觉可笑之余,你当真不能不佩服这小偷“急中生智”的伎俩。这位小偷处变不惊,胆大心细,还颇有点“权利”意识和小聪明呢,不算“笨贼”!

[稿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方天戟]


小偷索赔案中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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