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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禁止政府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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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0: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中新网8月15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将采取四方面措施加强地方债管理。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据审计署审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分级次看,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为32111.94亿元、46632.06亿元和28430.91亿元,分别占29.96%、43.51%和26.53%。从审计结果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财政部负责人指出,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将采取四方面措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
  一是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认真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等要抓紧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认真做好重新审核工作,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要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二是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有的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要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有的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与管理的合规性,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划拨或“招、拍、挂”程序。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三是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四是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要求,抓紧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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