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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极相似的案件居然有完全不同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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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7: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yuexing210 于 2011-9-2 16:00 编辑

以下我先讲述业主和开发商的房屋买卖欺诈案。
此案件于2010年6月21日由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施XX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了凤翔花园50栋2单元104室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款加配套费合计368318元,被告承诺交房后180日内办妥产权证书,但是被告却一直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2010年底被告才承认其出售的房屋为物业服务用房,被告从一开始就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买了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之后提出于原告换房,可是原告提供的房屋均是卖不出去的房屋,存在众多问题,由于调换未果,原告起诉被告要求退还房屋,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房款736637元,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54350元,承担搬家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工商登记档案1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附件,证明被告于原告存在房屋买卖关系3相关收据,证明原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4交房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08年1月1日交房,但未按约在180天内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并再三欺骗原告,先称初始登记证遗失,又称登记错误,需要重新登记,经原告核实,被告一直欺骗原告,该房屋没有初始登记。5:司法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内装潢评估原值为86400元。
针对原告提出的控诉,虽然被告提出执意和相对的证明材料,可在法律事实面前都是站不住脚的,最后法院宣判江苏凤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施XX购房款及配套费用合计359579元,支付利息55247元,赔偿装修损失67400及0.8倍房款损失281065元,合计763292元,上述案件见丹民初字第1880号。
然后我们再看下面的房屋欺诈案件
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造的丹阳市新河竹行商住楼中1单元301室以4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被告承诺于协议签订一年内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付原告。双方于签订协议当天办理了交割手续。但因该房内未通水电,原告一直未能使用。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接通水电,被告拖延至今未将涉案房内水电接通。自从2010年下半年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一再承诺过一段时间或过几天即可交付,但是如今已超过约定交付期限4个月仍未交付,而且种种迹象证明被告建造的整栋商住楼都不能销售,原告所购房屋根本不能取得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被告自始自终都在欺骗原告,原告要求撤消购房协议,造成的损失有被告赔偿,故此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起诉到丹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出示购房协议证明双方具有房屋买卖关系,且被告承诺一年内负责将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交付原告。包括涉案房屋未尽事宜,按售楼房惯例执行。
对于同等案件,其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开发商,另一个是私人于私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欺诈,但是法院有个别人就以不是开发商引起的纠纷为由认为被告只需要赔偿相应的欠款利息,不需赔偿房屋损失,造成本案一再拖延,从开始审理到现在已经僵持4个多月未果,这在法律和人情上都是说不通的,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对此事加以关注,同时希望有正义感的网民对此事加以声讨及公开这样的不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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