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阿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577|回复: 2

几瓶酒就让政府没了原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22 13: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为达目的不惜违法,误导消费被判欺诈   ——江苏洋河酒为了占领江苏丹阳市场,违法加贴“XX政府接待指定用酒”虚假广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在江苏丹阳地区占领市场份额,不惜违法加贴“XX政府接待指定用酒”字样的虚假广告,在丹阳地区公然进行大肆宣传,误导消费者,被消费者泰州人曹某一纸诉状告到丹阳地方法院,日前,丹阳市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败诉,并违反了《广告法》,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并赔偿原告曹某所购商品总价一倍的赔偿款。被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自知理亏,没有提请上诉。并将丹阳地区所有加贴该虚假广告的产品全部下架。
      2008年8月9日,原告曹某在丹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两瓶标有“丹阳市人民政府接待指定用酒”字样广告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2瓶,计人民币276元。回家后有过被欺诈消费并有合法维权经验的曹某发现这酒为了占领丹阳市场,博取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任,可能涉嫌加贴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便从网上查询发现国家颁布的《广告法》第7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XXX(国家机关)专供”或“专供XXX(国家机关)”之规定。于是断定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经营的目的欺诈消费者,利用广大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心理,通过加贴“丹阳市人民政府接待指定用酒”的虚假广告,来骗取广大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任,误导消费者上当购买其产品。一气之下,于2008年9月5日一纸诉状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丹阳市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被告只不过和丹阳市政府办公室之间签订了一份免费每月供给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箱酒的协议,协议从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止,为期一年。然后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该协议中同意被告在其产品上加贴“丹阳市政府接待指定用酒”的宣传广告,该协议无事实基础,并且违反《广告法》之有关规定,所以该协议约定为无效约定。在今年一月十五日丹阳地方法院正式依法宣判并开具编号为(2008)丹民一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该加贴广告违法,并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必须按照《消法》之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但该判决书中未能明确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就违反《广告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关的判决。(详文见http://blog.163.com/ntdcr/blog/static/80530861200928103525328/
      政府及职能部门怎能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充当了不法经营者的“帮凶”和“挡箭牌”,来坑害老百姓的利益呢?丢人啊!!!:L :L :L
发表于 2009-9-22 16: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呵呵,说明胃口不大么:L
发表于 2009-9-23 07: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 查,严查;打,严打。说不定能揪出一些个酒囊饭袋和蛀虫来。
痛恨无耻之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丹阳新闻网(https://www.dy001.cn) ( 苏ICP备05003163号 )

GMT+8, 2025-1-10 22:34 , Processed in 0.07624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