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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起的热议仍未结束,很多女青年纷纷表示再也不敢有全职太太的想法了,因为这会导致离婚后一文不名;还有人口学者出来表示这将导致人口下降——因为女性会忙于工作,而没有时间生小孩…
这一切都让人深深的感到,澄清关于婚姻法的误解,是多么的必要。
中国楼市的神话:“丈母娘需求”
女方要求买房的本质是甄别经济能力
“房子归谁”,是本次婚姻法新解释的一大敏感话题。为什么很多女性对“婚房”如此看重,这是因为房子原本是她们在婚前对男性经济实力的重要甄别标准。归根结底,婚前要求买房并非是对房子有什么特殊的迷信,而是因为房子是“一大笔固定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起股票债券期权之类,房子的价值显然更为固定,而且便于女性检验真伪。很多女性声称自己要房子只是图“安全感”,那么,如果对方在老家乡下买套便宜房子,她们会不会觉得获得了安全感?如果对方没有房子但却是一个年薪千万的职业经理人,又会不会因为“缺乏安全感”而拒绝对方呢?
婚姻法新解释不再将婚前个人独立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叫好的人会觉得,既然房子本来就是一方自己买的,那么离婚的时候当然没有理由要分给另一方;而很多女性则会认为,自己挑到一个经济实力尚可,买得起房的男性,而离婚的结果却跟嫁给一个买不起房的男性毫无区别,那么这场婚姻的损失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详细]
在房子问题上“弱势一方”并不吃亏
“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房,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款5000。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这就是《新婚姻法》!。”这一条网上流传甚广的微博,其实完全建立在对婚姻法新解释的误解(姑且不说是污蔑)之上。
实际上,在婚姻法新解释中,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只要不是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都是作为双方的共同收入。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大可不必担心自己“没给家庭做贡献”,简单来说,结婚以后,无论一方处于何种状态,都有权获得对方一半的(非孳息)收入,那种担心妻子在家相夫教子没有收入,离婚以后会“净身出户”的想法,完全是因为对婚姻法的误解。
具体到上面这个例子,虽然首付是男方交纳,房产证上是男方姓名,但因为他在婚后支付按揭,因此离婚妻子就有权获得以离婚时房产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我们可以粗略计算一下,上面这个例子里女方关于房子能得到的赔偿绝非14万,首先在双方共同偿还的60万债务中,就有女方的一半,也就是30万,然后因为购房总共花费了150万(30万首付加120万按揭),而房产目前价值300万,升值一倍,因此女方有权另外再要求30万的补贴,共获得60万——如果仍然嫌少,为什么当初不自己交首付? …[详细]
“丈母娘需求”的本质是“丈母娘不供给”
中国楼市有所谓“丈母娘需求”的说法,开发商表示楼市很多所谓“刚需”都是丈母娘带来的,她们逼着女婿买房子才能结婚,但问题是,为什么丈母娘们只提出“丈母娘需求”,不提供“丈母娘供给”——为什么只肯逼着女婿给女儿买房,却不愿意自己帮女儿买房呢?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傅蔚冈先生发现,这个问题其实和继承权中的重男轻女观念有关,目前婚前买房大都是父母出钱,买房行为实际上是接受父母的财产馈赠,而传统观念中,一般都是男性获得继承权,而嫁出门的女儿没有继承权,因此男性的父母乐意给子女买房,而女性的父母一般都吝于对女儿馈赠财产。也就是说,之所以不少人会把该司法解释解读成为是对男性的保护,是因为他们在骨子里是认为女性不该享有和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不少有女儿的父母更是如此认为,因为在观念中,他们是不会为女儿购置房产的。当然,他们也就会从心底里认为这是对自己女儿的不公。…[详细]
二,新婚姻法让人不愿生孩子?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产
孩子是给丈夫生的吗?
为什么房子该男人买,一个最常见的理由是“女人给男人生了孩子,难道男人不应该有所补偿吗?”,类似的说法还有“男方买的房子归男方,那女方生的小孩也归女方可以吗?”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本来就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财产,父母只对其负有养育的义务,虽然有些人觉得子女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但这无论从法律和道德上都站不住脚。从财务的角度来说,与其说子女是父母的财产,不如说子女是父母的负债。一般来说,离婚夫妻中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也没有谁说“我的孩子不用你出钱养”,倒是特别强调对方的养育义务。
很多女性觉得自己是在替男人生孩子,证据是孩子跟男人姓,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孩子必须跟谁姓,女方同样可以要求子女随自己姓,而且成年子女要给自己改任何名字父母都无权干涉。而如果非要强调“立足中国现实”,认为生孩子是在给男方“传宗接代”,其实无非就是把自己当成生育工具,而且按照同样的“传统观念”,女孩不具备“传宗接代”的功能,难道生了女孩以后又得把获得的房屋产权放弃掉?…[详细]
养育过程中女方成本更高,所以应该有所补偿?
大概把子女看作自己“负资产”的父母并不多(当然也并不少),这就涉及到一个经济学常识:价值是主观决定的。虽然养小孩又费精神又费钱,但是由于主观上乐意,生育行为对大多数父母仍然是有价值的——但也正因为价值是主观的,所以生小孩对每一个人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丈夫想要孩子,而妻子不想要,那么生孩子显然是有利于丈夫,但如果情况相反,妻子想要孩子,丈夫不想要,那么即使妻子十月怀胎,又经剖腹之苦,但她其实只是做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而丈夫却要承受一个对自己不利的结果,显然他不会想为此买单。
当然双方可以就此谈判,例如想要孩子的丈夫可以对妻子说,“给我生孩子吧,我把房屋一半的产权送给你”,而想要孩子的妻子也可以对丈夫说,“让我生个孩子吧,以后全家的收入都由你支配”。但更聪明的办法是,如果男人想要孩子,那么他就找一个也想要孩子的女性结婚,这样生养小孩对双方都是一种满足,而不是谁为此吃了亏。
要拿孩子换房子,婚姻法也并不构成障碍
如果女性认为自己只有在得到对方房屋一半产权的情况下才愿意生孩子,那么显然她本意并不愿意要孩子,她完全可以去找一个同样不想要孩子的男人结婚,而不是去控诉婚姻法;如果她既想要小孩也想要房子,那么她完全应该去寻找一个愿意为了她生孩子而送她房子的男人,就好象梁洛施找到了李泽楷,她也没有必要控诉婚姻法;因为婚姻法并不禁止丈夫给生了孩子的妻子送房产。只不过,法律不应该强迫在婚前买房的男人和她进行这种交易,这正是婚姻法的改进之处。
三,婚姻法为什么不“保卫婚姻”
害怕《婚姻法》,喜欢同居条例
新司法解释其实并不“新”
这一次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起轩然大波,其实也与中国人平时对这部法律不太关注有关。实际上在2001年之前,法院关于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在实际操作上就基本采用了被现在的条款所明确的原则,只不过这次司法解释将其白纸黑字写得更新清楚明晰。
至于婚前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谁交首付谁有产权的规定,其实也已经确立了接近十年。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十九条就已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细]
不是在毁灭婚姻制度,而是在保卫这一制度
人们喜欢指责婚姻法没有保护“弱势群体”,实际上婚姻法要做到的是双方公平,而不是劫富济贫。人们觉得婚姻关系中必须存在对弱势群体的偏袒,部分是因为西方那些令人印象深刻的高额赡养费案例,在一些有天主教思维背景的国家,甚至规定男女离婚之后,只要女方保持独身,男方就必须供养女方,确实可谓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充分保护。
但必须看到,正因为西方婚姻法对女方的偏袒,而导致现实中低结婚率,高同居率,以及普遍的用婚前协定规避财产分割。中国2003年的结婚率为每千人12.6人,但2004年西方世界“最爱结婚也最爱离婚”的美国人结婚率却只有每千人7.8人,而英国的比例是5.1人,法国为4.3人,2005年,法国59%的新生儿父母都是没有结婚的,而且,这些孩子的母亲,大多数都不是单身母亲、未成年母亲或贫穷母亲,相反,各种社会背景和经济阶层的人都有,她们大多都是自愿在不结婚的情况下生下孩子的。
由于“未婚同居”渐成社会潮流。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法国政府1999年底为保护同居人群的权益,专门制定一项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协议”,最近几年来法国“同居率”已经超过结婚率,“同居协议”有代替《婚姻法》之势,而同居协议之所以流行,恰恰是因为它较为平等的设定了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卫婚姻是夫妻自己的事
婚姻法的另一大罪状是“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但是,婚姻法的作用,本来就不是保卫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既然两个人自己都希望结束自己的婚姻,法律非要“保卫婚姻”反而是不人道的,20年多前我们的制度就很注意“保护婚姻”,夫妻两人要办理离婚还得证明自己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这很难证明,常常需要夫妻在现场半真半假的打一架。
过去,人们担心中年女性会被丈夫抛弃,认为靠把物权,产权,债权弄得混淆不清,就可以增大离婚难度,降低离婚率,从而保障女性,这是一种很陈腐也很不现实的观念。这些人潜意识认为,离婚就是伤害女性,但实际上,媒体2009年从民政部门与法院了解到的信息则表明,在所有离婚案件与诉讼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比率高达70%至80%,离婚早已是女性主动而不是男性主动。
房子居然成为一场婚姻制度大讨论的关键词,这是不是也是一种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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