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桉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都将被处罚。 《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解释》明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係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在最高法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如果有人无意中听到知情人聊天,获知了一些内幕,因此进行了交易,算不算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只是道听途说无意中获知不算犯罪。此类犯罪行为必须利用非法手段,而且主观上有罪过。 三标准认定交易异常 而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解释》列出三个标准:一是时间脗合程度,即行为人开户、销户或指定交易等行为的时间和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卖出的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该交易是否与平时交易习惯相符,以及该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开信息而理应採取的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帐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係把握。 同时,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解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此外,《解释》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也做了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此类案件查处难度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桉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调查的只有153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