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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现已正式发布教师资格证改革后方案,国考统考时间为11月2日,考试报名时间9月9--15日,原省考“双学”过一门的,只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时间:2015年3月,考生补考和国考可同时参加
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
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
苏教规﹝2014﹞2号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安排,我省今年下半年起列入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我省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省教育厅
2014年8月19日
附件3
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江苏省定于2014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为实现省考和国考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过渡办法。
一、过渡期从2014年起至2016年年底。
二、2014年及以前参加过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只有一门成绩合格证仍在有效期内(指2013年及以后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可以再参加一次我省于2015年3月(具体报名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考试大纲和考试形式与改革前相同),补考成绩有效期至2016年12月。其他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补考。
三、过渡期内,教师资格申请人为我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免考对象(详见附件),以及已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双科合格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以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直接报名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规定材料齐全的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2016年起,我省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笔试,只有一门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人员,需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全部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五、按过渡条件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申请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仍须提供拟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才可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但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则不再需要提供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六、在我省或在其他试点省份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七、2017年起,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包括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不对应的2014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过渡期内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对象
一、 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国(境)外高校包括教育类专业在内的所有毕业生均不作为师范生认定。
二、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三、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明确标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四、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五、全日制教育硕士。
六、已取得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心理学;已取得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高中(初中或中职)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心理学。
附件1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确保教师质量;通过定期注册,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
三、主要原则
1. 系统设计,统筹规划。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2. 坚持标准,稳步实施。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组织考试,全省参与,共同推进。在国家定期注册制度框架下,在常州市先行试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开。
3. 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高校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明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4. 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加强教师定期注册管理,激励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四、改革内容
自2014年下半年起,在全省推开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突出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化导向。同时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1. 改革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由原只有小学、中学两个学段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改为体现各学段、学科特点的笔试和面试。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不分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分8个学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面试分13个学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暂结合面试进行,面试学科根据开考专业确定。
2. 改革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组织方式。受省教育厅委托,各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工作,江苏理工学院统一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考场设置、人员安排、工作流程等方面均使用国家标准模式。
3. 改革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划分办法。笔试成绩由教育部统一划定合格线,面试成绩由省教育厅划定合格线。
4. 改革师范生教师资格获取办法。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外,2015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同其他社会考生一样,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 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对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岗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省教育考试院分管领导、厅相关处室、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并组织辖区内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
2. 做好政策衔接。在积极推进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同时,妥善处理好我省原有政策和国家现行政策的关系。《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实施至2016年底。
3. 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严肃纪律要求,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和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认定和处理。
4. 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附件2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江苏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5年以后(含2015年)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暂只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二条 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小学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制,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本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举行。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考虑我省实际情况,2016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0年前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省辖市(省管县按原隶属市划分)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与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各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区域内教师资格考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考场安排,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省辖市教育招考机构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安排,配合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集中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如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试点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4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四)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六)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五)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六)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第八条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在下一注册周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第九条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二)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
(三)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四)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五)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为教师资格注册受理时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职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定期注册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同步申请,未在网上申请的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第十六条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试点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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