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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部门帮助解决一下新世纪花园物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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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6: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新世纪花园小区去年9月份将业主委员会因与物业公司产生经济上矛盾,将原三新物业公司赶走。至今不聘请新物业公司,居然由业主委员会一帮人决定实行自治(目前,该小区仅有几个形同虚设的门卫),却按照每个平方5毛收费,并对不缴纳自治费的业主姓名在大门口公示。
   请建设局物管办、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出面处理!安排一有资质物业公司,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宜。万分感谢!
发表于 2009-12-18 08: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物价局关于丹阳新闻网中“请相关部门帮助解决一下新世纪花园物业问题!”的答复:
根据《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的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公布的《丹阳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新世纪花园的物业管理问题,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8 23: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xg246802 于 2009-12-18 23:35 编辑

回复 2# 丹阳市物价局
感谢物价局的答复!目前,新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没有通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后,私自要求业主缴纳物管费,实行所谓的自治。是否能够责令业主委员聘请新物业公司,彻底解决广大业主的后顾之忧。谢谢!
发表于 2009-12-21 14: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新世纪花园业主自治管理(包括自治管理方案)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主持召开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方可实施。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应当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

                                                                                                                                         市建设局物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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