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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重拳整治小产权房 擅自购买者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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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0 09: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来源:亚心网 2010年07月10日06:20

  核心提示: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的,在面临所买房产被没收的同时,个人还可能以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遏制“小产权房”买卖现象,近期乌鲁木齐县将重拳整治农村“小产权房”。

  乌鲁木齐重拳整治小产权房

  擅自购买者将被没收 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亚心网讯(记者 关鸿江)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的,在面临所买房产被没收的同时,个人还可能以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遏制“小产权房”买卖现象,近期乌鲁木齐县将重拳整治农村“小产权房”。

  8日,乌鲁木齐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日前乌鲁木齐县政府相关部门专门制定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牧民宅基地、农牧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农村住宅用地依法只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非农户)不得到农村购买农牧民宅基地、农牧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凡擅自与农户或村级组织签订土地出让、转让协议的均无效,同时经依法核实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限期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县司法、公安部门依法认定,证据确凿,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同时依法从重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乌鲁木齐县政府及县土地、规划、建设部门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城镇居民非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违法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房产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土地、房产登记手续,县司法部门不受理涉及产权纠纷或变更的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该负责人说,近期,乌县相关部门将联合开展针对小产权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早在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规定,农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国内市场中仍然存在“小产权房”交易,其中价格低廉是“小产权房”热卖的主要原因。目前,首府“小产权房”多集中在城市近郊的安宁渠镇、青格达湖乡以及水西沟镇。

  今年6月初,国务院作出部署,成立由十四部委参与的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对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同时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和摸底。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此前表示,对于当前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将采取“一案一处理”的方式,对于全国小产权房的处理,要等到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

  名词解释:小产权房

  也称“乡产权房”,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小产权”即“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只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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