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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城际铁路坍塌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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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7: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造成11死20伤的我市“3·11”房屋坍塌事故案的万某、周某某两名责任人,日前经市法院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3月11日凌晨,承建沪宁城际铁路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二十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丹阳市吕城镇为劳务人员租用的一处生活用房发生爆炸并坍塌,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伤的特大事故。
    据悉,周某系丹阳市人,是事故房屋的出租方;万某,江苏省扬州市人,系房屋承租方。2009年2月12日,周某将位于丹阳市吕城镇惠济村的中西服装厂部分房屋租赁给中铁二十四局安徽分公司桥梁架子队三队万某手下民工居住,周某明知出租房为原铝银粉生产废弃车间,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告知承租方。而万某对承租房亦未进行正常的安全检查,且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即让民工入住,致使3月11日凌晨施工生活用房发生爆炸。
     
发表于 2010-8-16 22: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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