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阿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90|回复: 1

国务院: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和建高楼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10 22: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强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收益分配不规范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提高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会议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

会议强调,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和范围。经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抓好落实。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规定了代表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则,完善了登记管理制度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11-11 09: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新闻背景

  二十余省市“拆村并居”

  今年10月份,记者在山东、河北、江苏等地走访,发现一些高层小区在农村拔地而起。

  山东诸城市取消了行政村编制,1249个村,合并为208个农村社区。诸城70万农民都将告别自己的村庄,搬迁到“社区小区”。

  在江苏省邳州市坝头村,村庄被整体拆迁,当地建设了数十栋密集的农民公寓,要村民补差价购买。

  在河北廊坊,2006年被评为河北省生态文明村的董家务村,如今已成一片废墟,大片新修的村居在铲车下倒塌,刚修好的“村村通”水泥路被铲平。
    如今,像诸城这样的“拆村并居”,正在全国二十多省市进行。
  

    社论 撤村圈地:让农民们自主决定

  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指出,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

  上周以来,《新京报》曾连续刊发农村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乱象的系列深度报道和评论,披露了一些地方打着改革创新、新农村建设的旗号、违规违法撤村圈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呼吁坚决制止当下新一轮农村“圈地运动”乱象。这些报道刊发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国务院态度鲜明的表态和部署,无疑将有效遏制一些地方违规用地的不良势头,而明确宣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将从根本理念上正本清源。

  显然,如果听任这场“圈地运动”大规模展开,大量农民自我改变境遇的机会将会被剥夺,乡村社会矛盾会被激化。而且,此举将可能摧毁千百年来的村落聚居结构。本已十分受伤的中国传统文明,也将因此再遭重创。

  一些地方的拆除村庄、集中居住运动与土地换户籍等运动如出一辙,其实质都是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其强制力,践踏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严重侵犯农民对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确认,土地的归属有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作为集体的村民对本村的土地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与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等价的。对于宅基地,农民家庭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现行法律也承认,这是一种永久性建设使用权。而在农民的传统观念中,他对宅基地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所有权。

  也正是基于这些法律和事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政府或许可以基于新农村建设等理由整理村庄,腾退出一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但是,这些土地的产权归属不会因为政府的这些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它们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可以自由地决定如何使用这些土地,如何在村民之间配置这些土地的产权及其收益。由于农村集体享有对其土地的完整的所有权,因而农民宅基地所占用的乡村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也完全属于农民。

  基于这一法律事实,地方政府无权随意整理农民的宅基地,拆除村庄,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地方政府对于这些村庄唯一可做的事情,就是按照财政均等化原则,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不仅在过去没有向农村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现在反而觊觎农民的土地,以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侵犯农民对土地的权益。

  有消息说,已经有24个省区市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这是很严重的趋势。对于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此次国务院会议的要求以及现有的有关法律、政策予以叫停、纠正,不仅仅是从用地指标上予以相应削减,而且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官员的责任。尤其是对那些用暴力手段把农民打上楼的地方官员,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也希望,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合理补偿那些失地农民的利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丹阳新闻网(https://www.dy001.cn) ( 苏ICP备05003163号 )

GMT+8, 2024-6-2 07:13 , Processed in 0.106451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