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清扬 于 2011-5-24 00:50 编辑
法律面前,名人,只是个人名{:1_237:} 符向军
17日在福州召开的“2011海峡两岸广告高峰论坛”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孙鸿志透露,我国广告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相关修订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孙鸿志表示,从法律上讲,不论是不是名人,只要从事了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活动,对消费者、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广告法拟将这类“其他广告人”纳入法律管辖范围,明确其责任。(新华社5月17日电)
随着经济发展,个人尤其名人代言广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但长期以来,名人广告代言处于我国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许多名人明星专家在利益驱动下,不惜兜售自己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影响力,随心所欲代言虚假广告。一边是名人们从虚假广告中无所顾忌攫取高额代言费,一边是上当受骗的广告受众哑巴吃黄莲无法维权,极大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破坏了社会交往的诚信原则,严重挑战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之所以如此,缘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只是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推销广告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而作为自然人的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并非广告法的责任主体,不受广告法的调整制约,名人虚假代言自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依法无据,这正是名人虚假广告肆无忌惮、泛滥成灾的法律根源。名人拥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无疑是法律的耻辱,法治的悲哀。这也不断激起了公众和舆论的强烈谴责,社会各界除呼吁相关个人加强自我约束外,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严加规范。
与欧美国家广告法明确规定虚假名人代言法律责任相比,我国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说立法当初以个人身份参与虚假广告的现象还不够普遍,未能在立法时加以考量。那么,在名人、明星虚假广告泛滥成灾,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势下,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已迫在眉睫。
基于上述背景,回应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尽快修改完善法律,增加直接约束自然人虚假代言的法律条款,摆上了立法议程。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全新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立法的有益尝试和可喜进步。
《食品安全法》只是针对食品代言广告增加规定,事实上,名人虚假代言广告充斥医疗、卫生、药品、健康、教育、住房、服装、旅游等与社会公众生活和民生利益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部门和环节,远非食品安全一项可以囊括。不断严密完善国家法网,只要有虚假代言的地方,就都应追究虚假代言者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尝试,无疑成为了良好开端。
新的《广告法》作为我国新一轮五年立法规划项目,既然相关修订稿已报送国务院,相信不久即将面世。希望新《广告法》不孚众望,确立自然人广告推荐者尤其名人明星专家代言的法律责任条款,从而以新法的修订和完善,有效规范当前混乱不堪的广告市场,有力维护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面前,名人,终究是个人名。
首发《南方时评》:法律面前,名人,只是个人名
另发中国法院网:名人,法律面前只是个人名 中国法院网 2011-5-19 15:59
2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法律面前,名人,也只是个人名
23日山西法制报转载:http://roll.sohu.com/20110523/n308315485.shtml
名人法律面前只是个人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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