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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学法,终被法害”,谁之罪?
1994年,家族长子陈东红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证作借款抵押,但他在交易途中被常德市检察院扣押,使他无力还贷。两年后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房屋。陈家18人从此流离失所,15年内申诉无果。去年,家族中3人在常德市政府门前服毒,无人伤亡。今年,一家5人再次喝下农药。(7月13日大河报)
陈家人两次服毒自杀的背后,承载了多少的冤曲与绝望。15年的申诉无果,让他们对法律和正义失去了信任,只剩下畏惧和无奈。在焚烧了法律书籍时,陈家老三陈建勇说,15年来,他们自学法律,但屡诉屡败,此举为彰不平,意为“一生学法,却被法害”。这句话,在长达两三千字的报道之中,对于同为法科毕业生的笔者而言,竟是如此的扎眼。
透过报道,我们大体可以了解事情的源流。然而,令笔者感到困惑的是,一个存在涂改和效力不确定性的房产证,是怎样成为判决及执行的依据的?更令人无法理解的是,笔者也曾是一名检察工作者,常德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作为查办县处级职务犯罪案件的自侦机关,又怎么插手普通商户的购置交易行为,在扣押了那批事关陈家人命运的点焊机之后,既没有做询问或讯问笔录,将其落实到某个职务犯罪案件中,又没有办理发还或没收手续,这批扣押的点焊机,如今身在何处?扣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这些问题,是作为任何一名法律工作者必定要提出的问题。笔者不相信,常德市检察院作为地市一级的检察机关,怎会不懂得这些常识性的道理呢?
15年时间,陈家人所争的不仅是利益,更是对法律本身的疑惑,没有人来维护他们的利益,没有人来解答他们的疑惑,这才是逼使他们说出“一生学法,却被法害”的根本原因所在。在陈家人面前,笔者也不敢妄称法律行家,毕竟学法、用法也不过才10年时间。但笔者一直认为,法律是承载着公平正义的,我国的法律更是立足于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来制订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如果不在于立法,那就只在于执法、司法环节之中。“徒法不足以自行”,人的因素在其过程中不可忽视,执法者不守法度,裁判者有失公允,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无法满足群众的诉求,无法实现其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笔者还注意到,对于房产纠纷的最终解决,所采用的,同样不是法律的途径,而是通过政府与陈家“谈判”,用体制外的方式来解决了利益补偿的问题。在这里,法律再次被抛置一旁,而这只会进一步加剧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下信“访”而不信“法”这一普遍现象存在的深层次原因。
作为受害人陈建勇而言,他学法、用法算是找到了路子,却怪错了对象。造成陈家人集体自杀的悲剧,罪不在法,而在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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