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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区区95元也面临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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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09: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偷了区区95元也面临判刑
    昨天,记者从丹阳检察院获悉,48岁的江西籍男子刘某因偷了区区95元钱,已被检方批捕,并将面临法院的审讯和判刑。据介绍,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手段之一,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意味着,“扒窃入刑”已经没有次数或金额要求。
     
发表于 2011-7-31 09: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1_170:}小偷小摸也要不得啊。。。
发表于 2011-7-31 12: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支持!
     
发表于 2011-7-31 17: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95元还算区区吗?不算了。再加5块都上3位数了
发表于 2011-8-5 11: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偷窃95元,也要判刑?时间: 2011-08-05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7月13日上午8时许,刘某来到南门菜市场内,趁被害人林某不注意,将其手上拎袋内的钱包窃走,内有现金20元及旧式黑色三星牌手机一只,合计价值人民币95元。日前,记者从我市检察院获悉,刘某已被检方批捕,将面临法院的审讯和判刑。据悉,该案是镇江市检察机关首例批准逮捕的“扒窃”案犯罪嫌疑人。(《丹阳日报》8月1日)“我只是偷了区区95元钱,怎么还要判刑呢?”48岁的江西籍男子刘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小偷小摸行为竟会带来牢狱之灾。
    相信很多人对此也会感到困惑不解,觉着诧异、稀奇。一般人眼里,对于小偷小摸,轻则教育几句,重则罚点款,乃至拘留几天,也就过去了。
    事实上,莫说偷了95元,即便分文未得,从今年5月1日开始,“零窃取”也能构成犯罪,面临刑责。
    不信,请看下面的判例:6月15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来到某出租房,欲用菜刀撬开房门,被房客发现,黄某闻声而逃,房客及邻居将其抓获。6月22日,黄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机关称,这是新刑法实施后,新余首例批捕的“入户零盗窃案”。
    7月14日,原系公家车司机的浙江路桥男子吴鹏仔因乘乱从挤公交的老人口袋摸得了26元钱,而被法院依法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为何会这样?按原先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盗窃金额1000元以上,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予以治安行政处罚。但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内容,这儿,扒窃是单列的,与前述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都是并列关系,成为盗窃罪的手段之一,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新法表明,“扒窃入刑”等已经没有次数或金额的限制,无论涉案次数金额多少,理论上都将入刑究罪。这就意味着,入户盗窃、扒窃等的入罪门槛陡然降低,从结果犯(即要有犯罪后果)变成了行为犯(有犯罪行为即可)。
    关于扒窃,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定义,但一般系指于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菜场等公共场所,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与大盗、巨偷相比,小偷小摸的扒窃行为看似小打小闹,不起眼儿,实质犯罪技术性强,且多为惯犯,非常扰民,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很大,一向为群众所痛恨。刑法新规将扒窃入罪,就是充分考虑到扒窃行为的特殊性和危害性。其一,扒窃行为一般是近距离或贴身接触被害人身体,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其二,扒窃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共场合,小偷三五成伙,公然行窃,很多旁观群众担心遭到报复,往往敢怒不敢言。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其三,扒窃者多系无业人员,多是以扒窃为生具备一定犯罪技能的惯犯,且长期“操练”,主观恶性较大。
    此前,受制于次数、金额的入刑标准,公安机关一般只能对扒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常常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执法怪圈,致使行政处罚对扒窃行为根本起不了震慑作用。旧刑法惩罚结果犯,新刑法惩罚行为犯,变化之间,彰显国家法律对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强力保护。
    当然,法律只是治理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规则、手段,绝不是万能的。在加大对扒窃等盗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应该看到,很多盗窃、扒窃犯罪分子其实都属于文化低下、无收入来源又缺乏生存技能的社会底层、弱势人群,因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救助投入,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也是预防减少犯罪的一个必要步骤。

丹阳日报:偷窃95元,也要判刑?


http://www.danyangnet.com/qasp/2011/08/05/116828.shtml
发表于 2011-8-5 12: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倒霉蛋{:m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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