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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春梅社会保险案在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如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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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8: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桂春梅社会保险案在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如何?值得关注!

200956下午220分,桂春梅社会保险案[2009镇法)民一终字第26]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三楼第四法庭审理。此案的审理由黄苏法官、书记员张建华及数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到庭参加审理此案有合议庭成员中一名女法官和书记员张建华,上诉人桂春梅及其代理人和被上诉人代理人参加庭审。被上诉人没有到庭参加审理。
由于该天下午在该院审判庭三楼第四法庭有三个案件要审理,负责审理的法官一直在崔着抓紧时间,上诉方没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和进行法庭辩论,因此,整个庭审时间为一小时零十分,在下午330分结束庭审。
庭审中,上诉人对上诉状中上诉请求作了必要的更改:“四、判令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工资至丹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60310元”;更改为:“77560元”。并增加:追加被上诉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贴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进行赔偿。庭审中,上诉人始终认为:上诉人是2006312日出生的,2006630日,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2007125日,还有被上诉人通知并参加被上诉人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被上诉人至今仍未正式把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送给上诉人,以致于上诉人至今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在(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开头就认定桂春梅是“丹阳市导墅中心卫生院职工”。这一切都说明:上诉人仍是被上诉人的职工,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上诉人还认为:丹阳市政府没有立法权,丹阳市政府(200874号文件不适用本案,既然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在(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后附了《劳动法》第72条,但判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却不按《劳动法》实施的时间199511日判,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事实部份进行了补充:上诉人2006630日下午仍坚守岗位,被上诉人指派水电工强行将上诉人工作室换锁等,上诉人在200671日早上仍坚持上班,把整个二病区的房间都打扫干净时,被上诉人强行停止上诉人工作,剥夺上诉人劳动权。上诉人还进一步强调一个事实是:从1992年工作以来,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上诉人休息、休假,就是做了两次妇科手术,医生开出病假,被上诉人也不给休息,上诉人还得花钱请人代班。上诉人在庭审中,还指出:(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还隐匿了许多当时原告提供给一审法院有价值的证据,比如:被上诉人出具的一份《说明》证据被隐匿了。据上诉人介绍,这份《说明》是说明被上诉人在计算桂春梅工资时的清单时,数据被重复一遍,以致使桂春梅工资在每年7000元以上,超过当时丹阳市最低工资550元的标准。负责审理的女法官不经调查随口说:一审法院对原告提供的不采信证据,可以不列出来。女法官的这种表述,上诉人对其正确、准确性当庭表示怀疑。
上诉人在庭审中,还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第一份证是:(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在此受理案件通知书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而(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说是因“执行内容和标的不明确”要求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的,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而对上诉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可以看出:丹阳市人民法院为此同一案件出具的多份法律文书是自相矛盾的。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因此,(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桂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上诉人是诉讼权利的。上诉人提供的第二份新证据是:(2006)丹执字第1311号《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和丹阳市人民法院收取桂春梅执行费的464元发票一张。此证据说明:丹阳市人民法院不执行,连要被上诉人为桂春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这最起码的执行都不作为 ,还要收取执行费,天理何在?第三份证据是:2005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订立聘用合同中附加的桂春梅工作内容。此证据说明:上诉人在2006630日前的工作量是现在被上诉人处后勤人员工作量3倍以上,还没有休息、休假,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等法规.。第四份新证据:是由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2006年、2007年桂春梅应补缴医保费用标准。此证据说明桂春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份,也在每年增加,桂春梅的个人经济损失应有被上诉人《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进行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09-5-8 18: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桂春梅社会保险案在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如何?值得关注!

庭审中,被上诉人也始终坚持:一审判决是以执行标的不明确而审理的,丹阳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被上诉人就再无其他新的观点。
最后,上诉人请求镇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负责审理女法官发问:是否愿意调解?上诉人表示:不需要调解,依法宣判。
上诉人、上诉人代理人与被上诉人代理人均在庭审笔录签字。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如何宣判此案?值得进一步关注!

                                     2009-5-7

补充:
在2009年5月6日下午在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三楼第四法庭的庭审中,上诉人还向法庭申请从被上诉人处调取一认定桂春梅的工资低于丹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证据,审理法官认为:申请调取证据已过时效。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与原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关于对临时工一次清退的补充协议》证据有关联性,是因为有了该证据,才有了增加170元/年经济补偿金的《关于对临时工一次清退的补充协议》证据,两份证据都可以证明:桂春梅的工资一直低于丹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2009-5-7
 楼主| 发表于 2009-5-8 18: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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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在此受理案件通知书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而(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说是因“执行内容和标的不明确”要求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的,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而对上诉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可以看出:丹阳市人民法院为此同一案件出具的多份法律文书是自相矛盾的。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因此,(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桂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上诉人是诉讼权利的。

[ 本帖最后由 和谐社会 于 2009-5-8 18:42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5-8 18: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天理何在?

(2006)丹执字第1311号《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和丹阳市人民法院收取桂春梅执行费的464元发票一张。此证据说明:丹阳市人民法院不执行,连要被上诉人为桂春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这最起码的执行都不作为 ,还要收取执行费,天理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09-5-8 18: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严重违反劳动法

2005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订立聘用合同中附加的桂春梅工作内容。此证据说明:上诉人在2006年6月30日前的工作量是现在被上诉人处后勤人员工作量3倍以上,还没有休息、休假,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等法规.。
 楼主| 发表于 2009-5-8 18: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应按法规进行赔偿

是由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2006年、2007年桂春梅应补缴医保费用标准。此证据说明桂春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份,也在每年增加,桂春梅的个人经济损失应有被上诉人《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进行赔偿。
发表于 2009-5-16 21: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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