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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税有关事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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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1: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目前国家的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和苏财税【2011】第035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中有关起征点的政策是,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①、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不含税);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不含税)。
      在定额核定过程中,我们有严格的规定,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房租、员工工资、水费、电费等,采用费用法进行测算核定,并严格遵循纳税人自行申报、典型调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定额核定(调整)程序。按照费用法计算以后,得出月营业额依3%征收率计税。如果测算以后月营业额达不到2万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免征税款;如果测算以后月营业额达到或超过2万元的,那么就要按照规定全额征税。
      希望广大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如果有涉税方面的问题或发现我们的工作人员有行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市国税局征管科或监察室咨询或反映,电话号码分别为86889138、86889128。
     
发表于 2013-4-3 13: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不错,又占了一个沙发!
     
发表于 2013-4-3 15: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APNIC
电话号码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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