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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5: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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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http://www.tianshannet.com 天山网 2010年09月25日 10:42:04
10月起实施的法律法规亮点诸多,不少法律法规在强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权责时,也从多方面重点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粗略梳理,新法新规中有下列紧系公民权利保障的细节:
A 国家秘密:当公开就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同时进行?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保密法除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还对定密程序、解密制度和保密期限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破除了“一密定终身”的制度。
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同时,该法规定了两种解密制度:一是自动解密制度,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二是主动审查解密制度。该法要求政府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这一规定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必须要进行保密审查,即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有关部门首先进行解密审查,不涉及上述政府信息的,才能公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据此,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就有“底气”了。如果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而保密法更进一步,将被动审查变为主动审查,确实保障公民获知必要政府信息的权利。
B 违法立案:监督更加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遇上公安机关违法立案,如何处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适时而生,并自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
针对“有案不立”的情况,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一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及时回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是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知投诉人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是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将投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规定,检察机关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1)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2)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以上情况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但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违法立案”监督的规定表明,检察机关将重点监督那些性质和危害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C 讯问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并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并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高检院、公安部这项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对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方面的做法“可圈可点”。
亮点一: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必须讯问嫌疑人。规定明确指出,在审查逮捕阶段,当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亮点二:讯问未成年嫌疑人时监护人必须到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在刑诉法中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将这项制度纳入办案流程并予以细化。
亮点三:当面听取律师意见避免冤案错案。规定指出,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还应当面听取其意见。并且,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D 高消费?“老赖”想都别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现今有一怪现象,欠款的是“爷”,欠着千万债务,开宝马住高档酒店———惩治“老赖”,成了当前的重点工作。继地方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过《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被限制“高消费”后,自然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的,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上述规定将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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