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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就是被掠夺了宅基地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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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0: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一场让农民“上楼”的行动,正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进行。拆村并居,无数村庄正从中国广袤的土地上消失,无数农民正在“被上楼”。各地目标相同:将农民的宅基地复垦,用增加的耕地,换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他们共同的政策依据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项政策被地方政府曲解成为以地生财的新途径。一场新的圈地运动正在广袤的农村上演。(11月2日《新京报》)

    毋庸讳言,这场拆村运动是对农村和农民一场赤裸裸的掠夺。尽管它可能打着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小城镇化等各种好听的旗号,可本质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强制减少农村宅基地面积,为城镇建设换取增量用地面积,进而获得更多的土地级差收益,维持并扩大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农村正遭遇一场灭顶灾难,农民正遭遇一场暴力抢劫。

    轰轰烈烈的拆村运动,让古老乡村稀里哗啦毁于一旦,小集体的熟人社会被强制替换成大集体的陌生人社会,淳朴而深厚的千年传统在社区化的居民楼上不复存在。从保护传统文化的意义上,这绝对是一场“往祖坟上刨”的毁灭。而在实际生活层面,“被上楼”了的农民依然是农民,但是农民式的生活方式却被彻底改变,各种生活成本骤增,耕田种地甚至需要坐车,农具无处堆放家禽无处饲养,蔬菜无处种植农作物无处保存,这难道就是农民想要的“新农村”吗?

    把古老的村庄通通拆了,造几栋楼把农民赶进去群居,等到政府部门破坏完了,却对农民今后的生活甩手不管,只拍拍屁股拿走卖地收益,这看不出来和强盗逻辑有何区别。在这场农民“被上楼”运动中,城里面曾经发生过的各种野蛮拆迁行径再度上演,而且无所不用其极;对于维权意识更淡薄、维权手段更稀少的农民,拆起房子来自然是更野蛮更暴力更肆无忌惮。

    因为城镇建设占用了过多的耕地,所以要求农民让出自己的宅基地,用以复耕保住耕地红线——这样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相当于城镇造的孽却要强迫农村来埋单,权利与责任完全错位,原本安宁的农村,莫名其妙就成了城镇建设缺少规划和节制的牺牲者,完全让人看不到公平性何在:农村凭什么总是必须补贴城市?众所周知,历史上的农村补贴城市造成了日趋严重的城乡差距;就在这样的情况下,究竟还要继续让农村补贴城市到何时呢?

    在土地既定的情况下,既要保证经济发展用地,又要保证耕地和粮食安全,增减挂钩机制对政策制定者而言也许是一种无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可以无视公平正义。《宪法》明文规定: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农民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绝对不容地方政府肆意侵犯的,违背农民意愿的拆村圈地运动大有违宪嫌疑。

    退一万步说,就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真要实施,也有一个根本性的前提条件必须保证,那就是:必须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必须限制地方政府权力滥用,必须保证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利和获取土地收益权利。在此前提条件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这种城乡挂钩就是一种变相掠夺,必须紧急叫停。

    呜呼,传说中的“新农村”,难道就是被掠夺了宅基地的农村吗?多少进城农民最大的梦想,就是赚了钱回家盖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难道,连这个仅剩的美梦也将荡然无存吗?(舒圣祥)

     
发表于 2010-11-2 21: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被掠夺,美梦也将荡然无存
发表于 2010-11-3 10: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圈地运动”大跃进必须得到遏制
来源:新京报 作者:熊伟 2010年11月03日07:56  如何遏制新一波圈地运动,关键是三方面,一是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关于农地征收的程序规定,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二是尊重农民意愿,让作为土地主人的农民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宅基地权益;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据报道,一场让农民上楼的行动,正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进行。各地将农民的宅基地复垦,用增加的耕地,换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山东诸城“整建制”地将一个县的村落“消灭”,河北廊坊未获审批就先“挂钩”大搞撤村复耕,乱象不一而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指出,和平时期大规模的村庄撤并运动“古今中外,史无前例”。在土地财政推动下的这场圈地大跃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遏制,必然会酿成悲剧。

  如何遏制新一波圈地运动,关键是三方面,一是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关于农地征收的程序规定,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二是尊重农民意愿,让作为土地主人的农民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宅基地权益;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地方政府作为圈地运动的主体,其共同的政策依据是国土资源部2008年颁布的“增减挂钩办法”,核心是所谓的“占补平衡”,即将多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就增加多少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指标是“借”,3年内要以复垦的耕地“归还”。

  这样的规定是和《土地管理法》相冲突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按照保护18亿亩耕地的国策,应当是先“开垦”后“占用”。

  “增减挂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这样的规定很模糊,是不是意味着在项目区内的农用地转用,就不需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增减挂钩是否在给地方圈地乱象大开制度绿灯?这样的制度是否要进行重新评估。

  从实际效果看,“增减挂钩办法”成为新一轮圈地乱象的诱因。将挂钩指标的管控交给地方政府,却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实际效果是在鼓励地方变相乱占地。据报道,国土部2009年批给河北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仅为1.2万亩。河北省“探索”的周转地,远远超过了这个指标。2009年河北启动了1000个村的新民居建设,预计到2012年全省15%左右的行政村将完成新民居建设改造,将腾出50万亩建设用地指标。有些地方将一个县的农村“整建制”地“消灭”,也不符合增减挂钩“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本意。

  道理是即使有“指标”,拟用于城镇建设地块的征收程序,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更加重要的是,作为宅基地主人的农民,要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农民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最后,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否则,地方出于“土地财政”的冲动,法律法规不论有多细致的规定,地方不遵守,法不责众。长此以往,我们很有可能在土地问题上犯下历史错误。正如陈锡文指出的,这场让农民上楼运动,如不有效遏制,“恐怕要出大事。”
发表于 2010-11-3 10: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想比较活生生的被剥削,那我宁愿被“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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