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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六大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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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20: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一、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突破,对女性极为不利)。
三、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为儿子买房,仅写儿子的名字,离婚时媳妇没份)。
五、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今后婚前一定要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房,婚后慢慢归还贷款,如果离婚,房产属于贷款方)。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1-8-31 11: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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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1 11: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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